南澳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根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8号)、《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0年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商务电函〔2020〕102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财政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拨付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工信局共同管理,县财政局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县工信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资金使用方案,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资金审批和拨付、项目验收、监督管理、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强,示范引导,注重效益。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支出,要统筹资源,合理确定资金支持内容、避免重复投入,造成资金浪费。
第六条 中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县镇村三级物流共同配送体系、农产品进城公共服务体系、工业品下乡流通体系、以及农村电商培训体系,其中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镇村级站点硬件设备购置和装修费用合计资金不得高于10%,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资金不得高于15%。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八条 项目承办企业将申请资金拨付资料报县工信局,原则上拨付资料包括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合同、合法票据等,县财政局按财政集中支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项目承办单位按照财政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实施项目,项目完成后,应当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条 县工信局、县财政局要认真做好对项目的***检查监督、绩效评价和验收,检查监督、绩效评价和验收结果将作为项目承办单位以后申报项目的审查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
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工信局)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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