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环潮南违改字〔2019〕第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汕环潮南违改字〔2019〕第2号
杨泽乔(两英镇河浦村“杨泽乔”印花工场 ):
经营者:杨泽乔
身份证号:4405***********098
详细地址: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河浦村振发路中段南幢二楼及四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建设于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河浦村振发路中段南幢二楼及四楼的印花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向工场外排放。
上述事实有我分局2019年3月30日的《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及检查照片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
我分局决定:责令你工场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否则,你将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及其他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申请迳送汕头市行政复议集中受理中心。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潮南分局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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