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经***批准,国土资源部于2017年9月6日发出《国土资源部关于潮汕环线高速公路(含潮汕联络线)二期工程(上北至溪头段)汕头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568号),同意征收莲华镇东浦、东光、隆北、隆华、隆南、西浦、溪西,隆都镇东山、南溪、田边、樟山、冠美、贡林、贡余、前陇、何厝、乔梓里、下欧、溢洋、后陈、侯邦、宅头、陇美等23个经联社的农村集体土地56.4357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潮汕环线高速公路(含潮汕联络线)二期工程(上北至溪头段)澄海段工程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权属、面积
澄海区莲华镇东浦经联社集体土地1.6588公顷、东光经联社集体土地0.6274公顷、隆北经联社集体土地0.0175公顷、隆华经联社集体土地2.4732公顷、隆南经联社集体土地3.3321公顷、西浦经联社集体土地0.5958公顷、溪西经联社集体土地1.8785公顷,隆都镇东山经联社集体土地10.5950公顷、南溪经联社集体土地0.9801公顷、田边经联社集体土地2.4163公顷、樟山经联社集体土地1.6988公顷、冠美经联社集体土地0.9817公顷、贡林经联社集体土地2.3455公顷、贡余经联社集体土地3.2178公顷、前陇经联社集体土地0.9749公顷、何厝经联社集体土地0.0243公顷、乔梓里经联社集体土地2.3996公顷、下欧经联社集体土地2.7141公顷、溢洋经联社集体土地1.3892公顷、后陈经联社集体土地1.7261公顷、侯邦经联社集体土地2.7776公顷、宅头经联社集体土地0.2101公顷、陇美经联社集体土地11.4013公顷。
三、征地补偿安置
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6〕82号)的有关精神,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参照揭惠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其中: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按11.73万元/亩(折合175.95万元/公顷)的标准执行
四、留用地安置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文件规定,由区人社部门办理。
六、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征地各有关款项按约定支付给被征地经联社,由被征地经联社根据规定并结合实际落实给被征地农民。支付方式为转账。
七、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
登记地点:被征地经联社。
八、自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2016年8月9日)起,凡在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九、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区国土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汕头市澄海区国土部门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查询、举报电话为:0754—85886662。
特此公告。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7日
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