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大鹏新区小型建设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新区实际,我局印发了《深圳市大鹏新区小型建设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新区成立以来,对于小型基建工程的管理一直沿用原来的《龙岗区街道小型基建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界定新区小型基建工程为:未纳入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由区财政全额投资的街道办50万元以下市政维护维修工程和其他小型零星基建工程。为加快推进新区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步伐,赋予各预算单位更多的自主权,配合做好“集中精力做好重大项目”,亟需完善小型基建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2018年,经新区党工委会议、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同意,新区综合办公室印发了《大鹏新区进一步优化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系的工作方案》(深鹏办函〔2018〕10号),提出“明确对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小型、零星建设工程,由新区各预算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实施”,要求出台《深圳市大鹏新区小型建设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编制内容
《办法》共十三条,主要从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工作程序、监督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包括三部分内容:
(一)总则
本章是本《办法》的总纲,主要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依据、纲领性原则和适用范围。由原来的“总投资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及“5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服务”,极大地释放预算单位自主活力,简化相关投资项目程序,加快相关投资项目实施。
(二)工作程序
本章对新区小型建设工程工作程序进行规范。
第六条,明确了各预算单位建立完善的小型建设工程审核及建设管理制度,在经费年度总额内拟定年度实施计划。
第七条,明确了各预算单位要认真开展前期工作,且总投资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需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避免项目内容重叠、重复建设。同时明确小型建设工程服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选取规定。
第八条,明确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剩余资金拨付以及转为固定资产后的管理问题。
第九条,明确了新区监察、审计、发改和财政部门应按各自职能负责对小型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明确规定整体建设的项目严禁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分拆。
(三)附则
本章对其他未限定的事宜进行补充和明确。包括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操作规程、有效时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