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花供水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根据《光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的规定和我局的工作安排,我局派出审计组,自2009年9月16日至2010年1月17日,对深圳市光明自来水有限公司送审的白花供水工程决算进行了审计。审计工作得到该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审计过程中查阅了该单位提供的工程资料、会计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并对现场进行了核查,该单位已承诺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基本情况
白花供水工程位于光明新区光明办事处,经深圳市水务局立项(深水务[2008]326号),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2860米长的DN300给水管道等,计划投资375万元,资金来源为市财政。
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深圳市光明自来水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深圳市水利规划设计院,监理单位为深圳市建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该工程分2个标段在光明办事处抽签招标,第一标段段施工单位为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标段施工单位为深圳市长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于2008年3月1日开工,同年11月28日竣工并交付使用,通过了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验收,评定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二、审计结果和审计评价
(一)审计结果
该工程送审造价2,997,412.92元,审定造价2,587,867.96元,核减造价409,544.96元,核减率13.66%(详见附表)。造价核减的主要原因:
(一)多计给水钢管单价;
(二)多计挖土方工程量;
(三)多计监理费;
截至审计时止,根据深圳市光明自来水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该项目已支付工程款共计1,903,820.00元。
(二)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该工程在投资控制方面较差,结算审定造价超合同价,但尚在概算批复范围内;在进度控制方面较差,实际竣工日期超出合同工期6个月;在质量控制方面,未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审计也发现,该工程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多计工程造价409,544.96元。该工程送审造价2,997,412.92元,审定造价2,587,867.96元,多计造价409,544.96元。
(二)未按规定进行报建。截至审计时止,该工程无规划及施工许可证,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不符。
(三)结算价超合同价。第一标段工程合同价911,713.00元,审定结算造价1,089,602.74元,超合同价177,889.74元,超19.51%。第二标段工程合同价1,072,207.00元,审定结算造价1,306,385.57元,超合同价234,178.57元,超21.84%。主要是因为标底工程量清单中管道外防腐工程量计算错误(偏少),实际施工工程量增加导致造价增加。
(四)未按规定招标。工程合同总造价1,983,920.00元,深圳市光明自来水有限公司把该工程按第一标段(合同价911,713.00元)、第二标段(合同价1,072,207.00元)两个部分分别在光明办事处进行抽签招标,发包给两个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与《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府[2004]67号)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不符。
四、审计意见及建议
(一)对于多计工程造价409,544.96元的问题。根据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规定,应予以调减,以审定造价2,587,867.96元进行结算。
(二)对于未进行报建的问题。建议有关单位充分吸取经验教训,在以后的工程建设中,应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三)对于结算价超合同价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加强预算标底的编制质量。
(四)对于未按规定招标的问题。建议建设单位在今后的工程建设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按规定发包工程项目。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