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7〕第188号(深圳市鹏亿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7〕第188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鹏亿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X8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8月7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对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白花洞社区第一工业区B5区A栋二楼进行执法检查,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主要从事泳镜生产,设有注塑、防雾、强化(纯水清洗)、真空电镀、组装等工艺。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强化(纯水清洗)工艺未生产,现场无废水排放,执法人员未采集水样。你单位现场负责人不能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2017年8月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7〕711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N 轻工:114.印刷;文教、体育、娱乐用品制造;磁材料制品(全部),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7]第14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申辩如下:1、我公司涉水工艺使用蒸馏水清洗,污染很小,目前已经撤除涉水工艺;2、之前在别处办理了环保批文,以为可以合法生产,现在我公司已意识到错误,经营困难,贵局处罚过重,希望减轻处罚。2017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你单位未生产。你单位向我局提出了登报公开道歉的减免申请。经我局批准,你单位于2017年11月7日在深圳特区报刊登了公开道歉承诺书。经我局案件审议小组讨论后决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但考虑你单位已登报道歉,予以减免处罚金额十万元。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投资额无法确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版)》第二章§2.1裁量标准 报告表类、特别控制区和总则第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 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二) 罚款壹拾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7年11月9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