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坪山新区2014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通知
坪山新区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第19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为做好我区劳务派遣单位2014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交年报对象
2014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在本市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公司和办理备案手续的分公司(以下称“劳务派遣单位”)。
二、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三、年报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2014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详见《坪山区劳务派遣公司2014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样本)》(见***1)。
四、有关数据起始和截止日期
2014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的相关数据起始日期为2014年1月1日,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不满一年的,以实际经营时间为起始时间。
五、相关要求
请各劳务派遣单位于2015年3月31日前如实报送相关材料、填报信息,提交地址:坪山新区管委会309室。我局将依法进行核验并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且作为单位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劳务派遣单位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经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自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满后,许可机关不予延续许可。
***一:坪山区劳务派遣公司2014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样本).doc
坪山新区社会建设局
201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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