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汕头市澄海区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澄海区大气污染防治2016 年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2日
汕头市澄海区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 号)和《汕头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指南(试行)》(环办函〔2014〕362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6 年度实施方案》(粤环〔2016〕31号)、《汕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7年)》(汕府〔2014〕92号)、《汕头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汕府办〔2015〕38号)和《汕头市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方案》(汕府办函〔2016〕111号)的要求,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16 年,我区环境空气污染物指标保持全面达标;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控制在50 微克/立方米以内。
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大固定源整治,减少污染物排放
1.淘汰建成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2016年9月底前,市进一步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环保、质监部门和各街道要密切合作,进一步清查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按照《汕头市淘汰改造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逐步实现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除纳入集中供热规划或确有必要保留的之外,确保禁燃区内不遗留高污染燃料锅炉(2016 年锅炉淘汰任务按照《汕头市淘汰改造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工作实施方案》下达,并进行考核)。各级环保、质监部门将联合对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及其燃料进行抽查检查。(区环保局、质监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2.加快推动工(产)业园集聚区集中供热。按照《广东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实施方案(2015—2017 年)》(粤发改能电〔2015〕488 号)的要求,稳步推进能源综合效率高的集中供热工程建设,纳入规划集中供热项目要如期建成。除部分改造为应急调峰备用热源外,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应按要求全部淘汰。(区发改局牵头,区环保局参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3.加强对各工业企业煤堆、渣堆、料堆、灰堆扬尘污染控制,对厂区内煤炭、水泥、粉煤灰、聚苯颗粒、陶粒、白灰、腻子粉、石膏粉等易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实施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分类存放,临时性废弃物及时清运出厂,长期性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墙或防尘网。(区环保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4.严格环境监管。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切实抓好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落实,确保新污染源达标排放。对现有污染源采取清洁生产改造和深入治理、限产限排、停业关闭等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名单,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区环保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5.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企业监管工作。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 (2016 年版)的通知〉》(粤环函〔2016〕525 号)要求,稳步推进重点监管企业VOCs 治理工作,确保VOCs 重点监管企业治理完成率达到8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推行“一企一策”防治工作,对已治理完毕的企业,参照行业治理技术指南有关要求,开展排放评估工作,严加监管,对治理效率低及尚未开展治理的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有机废气治理改造,确保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深入推进VOCs 典型行业综合整治工作,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区环保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二)深化移动源污染防治,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6.推广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应用。引导创新商业模式,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产业技术创新,重点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邮政、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的规模化、商业化应用。(区发改局、交运局负责落实)
7.提升新车环保准入。落实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 年第4 号公告要求。对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组织开展新车环保达标打假行动和车用油品质量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销售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和车用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区公安分局、工商局牵头负责落实,区环保局、质监局参与)
8.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完成省下达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累计淘汰量全市要达到70%。进一步完善黄标车跨区域闯限行区联合电子执法网,加快推进环保、公安部门黄标车数据实时交换。加强黄标车异地检验的审核把关,未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的检测站,不可受理异地黄标车的检验,异地核发的环保标志类别存在争议的,由车辆注册地环保部门作出最终核定。(区公安分局、环保局牵头负责落实,区交运局、商务局参与)
9.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要提高对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抽测的能力建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不低于80%。(区环保局牵头负责落实)
10.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调查及政策研究工作,按照国家统一布署,探索建立在用机械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制度。按照《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境保护部2016 年第5 号公告)要求,提升环境准入要求,严控不达标机械投入使用。(区环保局、住建局牵头负责落实)
11.逐步建立港口船舶污染防治体系。鼓励并推广港口和船舶的岸电技术改造,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优先使用岸电,内河码头要提高岸电的利用率,打击船用非标油的使用,进一步加大公务船、工作船靠港使用岸电的比例,加快推进成品油码头完成油气综合治理,以及港口轮胎式起重机(RTG)的“油改电”工作。(区交运局牵头负责落实,区发改局、经信局、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参与)
(三)加大扬尘污染控制,降低颗粒物排放
12.强化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按照《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要求,各区县主城区内施工工地渣土和粉状物料实现全面封闭运输,并在运输车辆配备卫星定位装置(GPS);总建筑面积在10 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规范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采取围挡、道路硬化、覆盖等有效措施控制各类施工扬尘污染、控制运输车辆冒装渣土、带泥上路和沿途撒漏污染。(区住建局、公安分局、城管局、交运局按各自职责落实)
13.夯实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加大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或比2012 年的增长率提高24 个百分点。(区城管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清洁生产改造
14.以环境准入驱动绿色发展。严格落实产业园区项目准入和投资强度要求,积极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对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其他企业,实施环保搬迁和提升改造工作。(区发改局、经信局牵头,区环保局参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15.淘汰落后产能。依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三去一降一补”有关要求,加快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任务,重点清理处置高污染高排放、长期违法违规排污、未获得环保准入的企业。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区县,将暂停办理该地区新建项目的核准、审批、备案等手续,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区发改局、经信局牵头,区财政局、环保局、水务局、质监局、安监局参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16.压缩过剩产能。制订扶持政策推动过剩产能企业转型发展,鼓励行业骨干企业跨区域、跨所有制形式兼并重组,进一步压缩过剩产能。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过剩产能退出。实施《广东省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2015—2017年)》,严格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做好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管理,严控新增产能。(区发改局牵头,区经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海洋与渔业局参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五)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7.控制煤炭减量总量。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实施新建耗煤建设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通过燃用洁净煤、改用清洁能源、提高燃煤燃烧效率等措施,削减重点行业煤炭消费总量。(区发改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18.加快进口LNG 接收站、陆上天然气长输管道等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天然气主干管网建设,提高天然气消费比重,建设天然气管道通达至有一定规模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和产业集聚区。(区发改局、住建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六)强化建筑节能监管,大力发展绿色建筑
19.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扎实推进绿色建筑,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强化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大力发展运行阶段绿色建筑。新建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比例不低于75%。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区住建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七)建立预报预警系统,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20.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和实时监测资料共享,提高基层县级的监测和预报预警能力水平。(区环保局牵头,区气象局参与)
21.开展冬春季重污染“削峰”工作。遭遇不利极端气象条件影响时,各地要启动重污染“削峰”工作,减轻重污染对公众健康影响,加强对重污染企业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必要时可以采取对重污染行业冬春季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减少建筑施工等综合性措施。(区环保局牵头,区气象局参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22.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建立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空气重污染预警会商机制,落实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区应急办牵头负责落实,区环保局、气象局参与)
23.加强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在区环保局和区气象局建立的预警预报会商机制基础上,利用电视节目、电台、报纸等渠道,建立向公众推送空气质量预报信息的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众服务能力。(区环保局牵头负责落实,区气象局参与)
三、年度实施方案保障措施
(一)抓紧分解实施
根据《印发汕头市澄海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7)的通知》(汕澄府〔2014〕31 号)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各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抓紧年度工作任务分解并抓好实施,年底将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报送区环保局(联系电话:85886153)。
(二)确保资金投入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中央、省和地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应优先支持列入本实施方案的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并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加快推进重点工程实施进程。
(三)强化政策保障
强化对年度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和评估考核,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要求,督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对社会公开。对工作责任不落实、项目进度滞后、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未达到年度考核目标的部门予以约谈问责。
(四)加大执法力度
对各镇(街道)存在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实施区直部门联合督办,严惩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各相关部门要采取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无人机拍摄、远红外***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大气污染企业的监督检查,强化对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管理和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提高对企业排污状况的智能化监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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