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危险化学品及其他重点行业大力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深龙安监管200738号)
深龙安监管【2007】38号
各街道安监办(安全生产执法中队)、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安监局《关于印发
一、工作目标
(一)从2006年底至2008年底,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建设达标任务。2007年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名单见***一),2008年1月9月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
(二)在机械制造、家具加工、陶瓷生产、非煤矿山、商贸五大重点行业企业内推行安全标准化。2007年为试点阶段,选择共计60家企业(名单见***二)进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试点,完成达标或评级验收工作。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08年全面开展各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组织领导
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由区安监局统一领导,区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执法监察科分别对危险化学品行业和其他重点行业负责组织实施,并加强指导,各街道安监办(安全生产执法中队)具体执行。为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赵予忠(区安监局长、区执法大队大队长)
副组长:刘国华(区安监副局长、区执法大队副大队长)马同林(区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成 员:涂清银、刘胜煌、各街道安监办(安全生产执法中队)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执法监察科共同抽调人员组成。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负责危险化学品标准化日常工作,执法监察科负责其他重点行业标准化日常工作。
三、工作步骤
按照市安监局的统一部署,共分四个阶段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
第一阶段:组织发动(文件下发之日起至4月底)。区安监局做好工作部署,确定第一阶段开展标准化工作的企业名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其他重点行业的试点企业),印发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标准文件汇编和其他重点企业的安全标准文件汇编。各街道安监办按照企业名单发放相关的标准汇编,并将此次标准化工作的精神贯彻到企业,做好工作动员,大力宣传开展安全标准化的目的和意义,做到统一思想、确定人员、明确任务。
第二阶段:重点实施(2007年5月至11月)。由街道安监办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其他重点行业的试点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督促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安全标准化的达标申报,并协助省、市、区安监部门做好达标的核实和考评。(企业申请安全标准化达标具体流程见***三。)
对其他重点行业的试点企业,应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安全标准文件汇编》适用标准和工作指南开展自评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复评,街道安监部门要加强指导。对自评或安监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责令企业及时纠正和整改,做到边评边改,不断完善和规范管理,在此基础上完成企业自查评估报告,并于9月10日前报送街道安监办(安全生产执法中队)。各街道接到企业评估报告后,及时报告区安监局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复评机构进行报告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由区安监局报市局审核定级。
第三阶段:全面推进(2007年12月至2008年9月)。按照与上述相同的工作步骤,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企业以及其他重点行业企业标准化建设。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2008年9月至12月)。对两年来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巩固工作成果,形成长效机制。迎接市局专项督查组对我区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检查和验收。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带有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是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和发展。各街道、试点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紧迫感,持之以恒,牢固树立以标准保安全的科学思想。
(二)加强领导。要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各街道、相关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及时沟通和处理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始终处于有效的监督控制状态。各试点企业要分解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责任,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试点工作目标逐级分解,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责任落实到试点企业、车间、班组和各个岗位。
(三)树立典型。各街道、相关企业要善于发现和总结开展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试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树一批样板企业、样板车间和样板班组。通过树立典型、政策引导、建立激励和惩罚机制等方法,提高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积极性。
(四)加强沟通。各试点企业要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的资料建档、总结评比,并将有关情况上报街道安监办(安全生产执法中队)。各街道安监办(安全生产执法中队)要建立辖区内试点企业的详细档案,对取得的成果和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反馈;每阶段工作结束后,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报区安监局。
联系人:涂清银,电话:28949206,传真:28949320;
刘胜煌,电话:28949202,传真:28949212。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