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就业援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年9月23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就业援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社发【2013】175号),进一步明确以下事项:
一、个体工商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不适用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和奖励规定。
二、社区股份有限公司招用农转居就业困难人员,不适用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和奖励规定。
三、以供养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时,重大疾病范围应严格按照《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劳社规【2009】 12号)规定的重大疾病目录执行。
四、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补贴政策每满1 2个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原据以认定就业困难的条件已不具备的,应及时终止相关补贴。
五、已移交民政部门发放补贴的参战退役人员、原基建工程兵及其配偶、随军家属等特殊群体,若其个人提出办理失业登记,须提交民政部门停止发放补贴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