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深圳市罗湖区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2019年10月11日
(2014年5月5日)
罗府办〔2014〕12号
《深圳市罗湖区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径与区卫生人口计生局联系。
深圳市罗湖区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行为)的打击力度,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势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卫计规〔2014〕2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罗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下称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罗湖区卫生监督所负责辖区职能范围内的举报的“两非”行为进行受理、查处和奖励。区打击“两非”及有奖举报奖金列入区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两非”行为的,均可通过来访、来函、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举报。
第四条 举报对象:
(一)罗湖辖区内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二)罗湖辖区内非法行医机构或个人;
(三)罗湖辖区内存在非法组织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机构或个人。
第五条 举报事项:
(一)利用超声技术、染色体检测或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二)实施手术或使用药物为妊娠妇女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三)无紧急情况及医学需要,对未取得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的妊娠14周以上的年满20周岁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
(四)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条 举报符合下列条件并拟行政处罚或已行政处罚的,对举报者一次性给予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一)举报的“两非”行为属于本区主管部门管辖的;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事项和举报对象;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未被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掌握;
(四)举报人实名举报,并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应给予奖励的,罗湖区卫生监督所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告知举报人予以奖励。
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但需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罗湖区卫生监督所对属于本辖区管辖的举报事项,应予以受理并及时组织核查。符合第五条第四项款举报事项的,若需多部门联合执法,由罗湖区卫生监督所报请区主管部门或直接会同有关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商请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助查处。
对于举报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应当报请市主管部门指定处理,不得自行移送。
举报事项的管理权限分工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或同一举报人向两个以上部门进行举报的,应当提请市主管部门裁定处理。
第九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两非”案件的举报;
(二)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含执法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第十条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重复举报的,以举报受理登记时间先后为准,奖励最先举报人,并书面告知其他举报人。
受理登记时间相同或无法判定先后的,按照联名举报的奖金分配原则进行奖励。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同一案件进行奖励,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奖金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奖金。
第十二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伪造举报材料诬告他人,或者冒领举报奖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信息。
第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妊娠妇女特指非境外人员。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罗湖区卫生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罗湖区卫生监督所打击“两非”举报电话、地址、电子邮箱:
举报电话:25405348
信件邮寄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统建楼6栋3-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