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卫生监督所开展特区医疗条例培训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下称《条例》)被称为史上“最严”医疗条例,也是全国首部地方医疗法规,于今年8月25日公布,并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的理解和适用《条例》,12月13日,我所特邀请市卫生监督局的法律专家代武律师对全所人员进行培训。
代武律师对《条例》进行全面解读,包含了《条例》的立法过程,《条例》部分法条的解读和《条例》的适用问题。着重讲述了《条例》重大亮点:(一)改革医疗机构登记制度,全面放开医疗服务市场。明确医疗机构必须进行主体资格登记,未进行主体资格登记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补办,逾期不补办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改变医师注册管理方式,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注册、备案以及对医疗机构、医师的投诉或举报的调查等职责交由市医师协会承担;(三)明确医疗机构属于公共场所,维护医疗秩序 。“医闹”、“倒号”、“医托”、“医赖”等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四)畅通途径,引导医疗纠纷合法解决 。明确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以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医疗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五)创新监管措施,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师违法执业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六)加强对医疗行为的规范,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过去不受处罚的违法行为,新《条例》设定了处罚,如卫生技术人员去无证场所开展医疗活动、医疗欺诈行为、超出登记床位数量开设床位、医务人员收红包或拿回扣等违反执业准则的行为等;处罚定额并且力度加大,比如“使用非卫”按每人5万元处罚、“超范围执业”最低罚5万。
在培训过程中,我所卫生执法员积极与授课老师探讨了新法施行后的疑难问题,比如新法溯及力问题,个别法条规定不明确,以及与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冲突的问题等。
通过此次培训,全所人员更加深入理解了《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内容,明确了《条例》施行后更大的监督责任,为民将始终坚持“监督就是服务,在服务中监督”的工作理念,做好中心城区示范标杆作用,为辖区人民的卫生和健康保驾护航。(科教信息科 储佳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