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气象局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
序号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1 施放气球管理
2 防雷减灾管理
3 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
4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
5 气象资料使用审查与共享管理
6 本市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
7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
8 重要气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施放气球管理
一、行政处罚内容
施放气球管理。
二、行政处罚的主体
(一)实施部门:深圳市气象局,由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气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本市有关政策法规和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施放气球管理工作;负责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对有关气象设备进行计量检查;管理涉外气象活动,并对各类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3、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组织管理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和交换。
4、负责管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指导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方案的编制,并监督实施;承担重大灾害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防监测、预报工作;承担气象灾害的影响评价和成因、界定。
5、制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防雷设施的检测工作。
7、管理公益性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管理与城市环境、自然生态等有关的专业气象预报和服务;管理气象信息的传播。
8、负责气候资源的管理及利用工作;负责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9、负责国家基本气象观测、大气遥感遥测和其他特种气象检测系统及气象电信系统的业务;负责发布公益性气象信息、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城市环境气象预报。
10、组织开展气象法规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气象法规的行为;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11、建立完善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对话制度,为企业提供气象服务。
12、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
(一)《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
(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三)《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8年10月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二)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五、行政处罚的事由
(一)有下列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违法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2、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3、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4、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5、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二)有下列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违法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
2、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3、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4、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5、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6、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7、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三)有下列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违法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2、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六)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行政处罚的标准
(一)属上述第五项行政处罚事由第一小项所列处罚范围的:
1、施放气球数量在10个以下的,经教育,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2、施放气球数量在10个以下的,拖延改正,经教育,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并整改,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3、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4)施放气球数量在10个以上的;
(5)影响正常空域管制或航班飞行。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事故或者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5、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属上述第五项行政处罚事由第二小项所列处罚范围的: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2、拖延改正,经教育,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并整改,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3、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事故或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5、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属上述第五项行政处罚事由第三小项所列处罚范围的: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2、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事故或后果的;
(3)属于涂改、伪造、倒卖《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许可文件的;
(4)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4、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属上述第五项行政处罚事由第四小项所列处罚范围的: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2、拖延改正,经教育,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并整改,且未造成后果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有以下情形之一,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屡犯的;
(4)造成事故或后果的;
(5)有其他严重违法情节的。
4、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属上述第五项行政处罚事由第六小项所列处罚范围的:
1、经教育,能认识到错误并作出书面保证的,给予警告,同时撤消已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
2、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撤消已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
(1)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雷减灾管理
一、行政处罚内容
防雷减灾管理。
二、行政处罚的主体
(一)实施部门:深圳市气象局,由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气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本市有关政策法规和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施放气球管理工作;负责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对有关气象设备进行计量检查;管理涉外气象活动,并对各类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3、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组织管理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和交换。
4、负责管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指导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方案的编制,并监督实施;承担重大灾害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防监测、预报工作;承担气象灾害的影响评价和成因、界定。
5、制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防雷设施的检测工作。
7、管理公益性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管理与城市环境、自然生态等有关的专业气象预报和服务;管理气象信息的传播。
8、负责气候资源的管理及利用工作;负责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9、负责国家基本气象观测、大气遥感遥测和其他特种气象检测系统及气象电信系统的业务;负责发布公益性气象信息、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城市环境气象预报。
10、组织开展气象法规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气象法规的行为;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11、建立完善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对话制度,为企业提供气象服务。
12、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
(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三)《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1月28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0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四)《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05年1月28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五)《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8年10月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二)罚款: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撤销资质、许可证书。
五、行政处罚的事由
(一)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认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三)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下列防雷减灾违法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2、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3、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
4、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5、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6、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7、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8、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9、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10、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11、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12、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六、行政处罚的标准
(一)属上述第五项行政处罚事由第一小项所列处罚范围的:
1、经教育,能按要求做好整改的,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1)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造成事故或后果的;
(4)有其他严重违法情节的。
3、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属上述第五项行政处罚事由第三小项所列处罚范围的:
1、经教育,能认识到错误并作出书面保证的,给予警告,并视情况直接撤消或者建议有权机关撤消相应许可证书。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视情况直接撤消或者建议有权机关撤消相应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1)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属上述第五项行政处罚事由第四小项所列处罚范围1-9条的:
1、经教育,按要求做好整改的,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2、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事故或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4、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属上述第五项行政处罚事由第四小项所列处罚范围10-12条的: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2、拖延改正,经教育,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并整改,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3、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事故或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5、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
一、行政处罚内容
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
二、行政处罚的主体
(一)实施部门:深圳市气象局,由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气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本市有关政策法规和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施放气球管理工作;负责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对有关气象设备进行计量检查;管理涉外气象活动,并对各类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3、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组织管理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和交换。
4、负责管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指导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方案的编制,并监督实施;承担重大灾害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防监测、预报工作;承担气象灾害的影响评价和成因、界定。
5、制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防雷设施的检测工作。
7、管理公益性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管理与城市环境、自然生态等有关的专业气象预报和服务;管理气象信息的传播。
8、负责气候资源的管理及利用工作;负责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9、负责国家基本气象观测、大气遥感遥测和其他特种气象检测系统及气象电信系统的业务;负责发布公益性气象信息、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城市环境气象预报。
10、组织开展气象法规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气象法规的行为;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11、建立完善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对话制度,为企业提供气象服务。
12、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二)《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6号)第十三条;
(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07年6月1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罚款: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五、行政处罚的事由
(一)有违反下列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2、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和通信网络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二)有违反下列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
2、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
3、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
4、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行政处罚的标准
(一)属上述第五项行政处罚事由第一小项所列处罚范围的: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2、拖延改正,经教育,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并整改,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3、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二)属上述第五项行政处罚事由第二小项所列处罚范围的: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2、拖延改正,经教育,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并整改,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3、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
一、行政处罚内容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
二、行政处罚的主体
(一)实施部门:深圳市气象局,由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气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本市有关政策法规和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施放气球管理工作;负责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对有关气象设备进行计量检查;管理涉外气象活动,并对各类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3、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组织管理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和交换。
4、负责管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指导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方案的编制,并监督实施;承担重大灾害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防监测、预报工作;承担气象灾害的影响评价和成因、界定。
5、制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防雷设施的检测工作。
7、管理公益性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管理与城市环境、自然生态等有关的专业气象预报和服务;管理气象信息的传播。
8、负责气候资源的管理及利用工作;负责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9、负责国家基本气象观测、大气遥感遥测和其他特种气象检测系统及气象电信系统的业务;负责发布公益性气象信息、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城市环境气象预报。
10、组织开展气象法规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气象法规的行为;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11、建立完善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对话制度,为企业提供气象服务。
12、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
(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04年8月9日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
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五、行政处罚的事由
(一)有违反下列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3、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
4、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
(二)有违反下列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的;
2、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
3、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的。
六、行政处罚的标准
(一)属上述第五项行政处罚事由第一小项所列处罚范围的:
1、经教育,能认识到错误,立即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且未造成损害的,免于处罚。
2、经教育,未立即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并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损害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且未造成损害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损害或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5、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属上述第五项行政处罚事由第二小项所列处罚范围的:
1、经教育,能认识到错误,立即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且对气象探测环境未造成破坏的,免于处罚。
2、经教育,未立即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并在限期内改正,且对气象探测环境未造成破坏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3、有以下情形之一,且对气象探测环境未造成破坏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对气象探测环境造成破坏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5、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气象资料使用审查与共享管理
一、行政处罚内容
气象资料使用审查与共享管理。
二、行政处罚的主体
(一)实施部门:深圳市气象局,由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气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本市有关政策法规和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施放气球管理工作;负责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对有关气象设备进行计量检查;管理涉外气象活动,并对各类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3、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组织管理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和交换。
4、负责管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指导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方案的编制,并监督实施;承担重大灾害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防监测、预报工作;承担气象灾害的影响评价和成因、界定。
5、制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防雷设施的检测工作。
7、管理公益性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管理与城市环境、自然生态等有关的专业气象预报和服务;管理气象信息的传播。
8、负责气候资源的管理及利用工作;负责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9、负责国家基本气象观测、大气遥感遥测和其他特种气象检测系统及气象电信系统的业务;负责发布公益性气象信息、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城市环境气象预报。
10、组织开展气象法规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气象法规的行为;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11、建立完善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对话制度,为企业提供气象服务。
12、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二)《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2001年11月2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罚款: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五、行政处罚的事由
(一)有违反下列气象资料使用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2、将通过网络无偿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
(二)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三)有违反下列气象资料使用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1、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2、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3、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
4、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5、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六、行政处罚的标准
(一)属上述第五项行政处罚事由第一小项所列处罚范围的: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2、拖延改正,经教育,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并整改,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3、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二)属上述第五项行政处罚事由第二小项所列处罚范围的: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2、拖延改正,经教育,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并整改,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3、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三)属上述第五项行政处罚事由第三小项所列处罚范围的: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2、拖延改正,经教育,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并整改,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3、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本市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
一、行政处罚内容
本市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
二、行政处罚的主体
(一)实施部门:深圳市气象局,由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气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本市有关政策法规和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施放气球管理工作;负责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对有关气象设备进行计量检查;管理涉外气象活动,并对各类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3、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组织管理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和交换。
4、负责管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指导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方案的编制,并监督实施;承担重大灾害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防监测、预报工作;承担气象灾害的影响评价和成因、界定。
5、制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防雷设施的检测工作。
7、管理公益性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管理与城市环境、自然生态等有关的专业气象预报和服务;管理气象信息的传播。
8、负责气候资源的管理及利用工作;负责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9、负责国家基本气象观测、大气遥感遥测和其他特种气象检测系统及气象电信系统的业务;负责发布公益性气象信息、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城市环境气象预报。
10、组织开展气象法规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气象法规的行为;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11、建立完善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对话制度,为企业提供气象服务。
12、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06年11月7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二)罚款: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五、行政处罚的事由
(一)有下列违反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
2、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
3、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
4、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
5、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
6、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
(二)有下列违反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
2、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
4、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六、行政处罚的标准
(一)属上述第五项行政处罚事由第一小项所列处罚范围的: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错误,拆除非法探测设施,且尚未实施气象探测活动的,免于处罚。
2、拖延改正,经教育,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在限期内拆除非法探测设施,且尚未实施气象探测活动的,给予警告。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5000元以下罚款,并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
(1)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4)已违规实施气象探测活动在6个月以内的。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已违规实施气象探测活动6个月以上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属上述第五项行政处罚事由第二小项所列处罚范围的: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免于处罚。
2、拖延改正,经教育,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并整改,且未造成后果的,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
3、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4、有以下情形之一,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
一、行政处罚内容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
二、行政处罚的主体
(一)实施部门:深圳市气象局,由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气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本市有关政策法规和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施放气球管理工作;负责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对有关气象设备进行计量检查;管理涉外气象活动,并对各类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3、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组织管理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和交换。
4、负责管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指导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方案的编制,并监督实施;承担重大灾害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防监测、预报工作;承担气象灾害的影响评价和成因、界定。
5、制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防雷设施的检测工作。
7、管理公益性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管理与城市环境、自然生态等有关的专业气象预报和服务;管理气象信息的传播。
8、负责气候资源的管理及利用工作;负责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9、负责国家基本气象观测、大气遥感遥测和其他特种气象检测系统及气象电信系统的业务;负责发布公益性气象信息、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城市环境气象预报。
10、组织开展气象法规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气象法规的行为;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11、建立完善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对话制度,为企业提供气象服务。
12、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罚款: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行政处罚的事由
(一)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有下列气候可行性论证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
2、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3、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
4、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
(三)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气候可行性论证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2、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六、行政处罚的标准
(一)属上述第五项行政处罚事由第一、二小项所列处罚范围的:
1、经教育,按要求做好整改的,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2、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事故或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4、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属上述第五项行政处罚事由第三小项所列处罚范围的: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2、拖延改正,经教育,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并整改,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3、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事故或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要气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一、行政处罚内容
重要气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重要气象设施指气象观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和本市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
二、行政处罚的主体
(一)实施部门:深圳市气象局,由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气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本市有关政策法规和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施放气球管理工作;负责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对有关气象设备进行计量检查;管理涉外气象活动,并对各类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3、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组织管理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分发和交换。
4、负责管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指导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方案的编制,并监督实施;承担重大灾害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防监测、预报工作;承担气象灾害的影响评价和成因、界定。
5、制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防雷设施的检测工作。
7、管理公益性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管理与城市环境、自然生态等有关的专业气象预报和服务;管理气象信息的传播。
8、负责气候资源的管理及利用工作;负责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9、负责国家基本气象观测、大气遥感遥测和其他特种气象检测系统及气象电信系统的业务;负责发布公益性气象信息、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城市环境气象预报。
10、组织开展气象法规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气象法规的行为;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11、建立完善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对话制度,为企业提供气象服务。
12、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12月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五、行政处罚的事由
(一)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气象台站执行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改正。
(二)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未经审查同意进行建设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有下列重要气象设施建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依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1、未经审查同意,迁建、撤销气象台站的;
2、未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
六、行政处罚的标准
属上述第五项行政处罚事由第三小项所列处罚范围的:
(一)经教育,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认识到错误并作出书面保证进行整改,且未造成后果的,由深圳市气象局提请市政府或者广东省气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由深圳市气象局依法提请市政府或者广东省气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1)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4)造成事故或后果的;
(5)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三)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市政府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