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ZBGS-2015-047
珠规建建〔2016〕3号
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市执法监察支队、市招标办,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施工图审查机构,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各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企业:
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息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1月6日
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逐步实现行业自律,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规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电子管理平台“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并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对接。
第四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企业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等。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活动及本市企业在市外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记录,包括:1.企业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2.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勘察、设计方面的奖项;3.积极落实地方技术措施或专项治理要求奖励分;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等。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包括:1.企业违反工程勘察、设计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企业违反合同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3. 企业受到行业协会诚信诫勉及通报批评的行为;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企业其他不良行为等。
第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基础信息的采集,由企业自行登录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登记。
勘察、设计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报建审查部门等各级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市招标办、执法监察支队、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等,开展有关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及披露
第六条 勘察、设计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登录信息系统,按要求进行信息登记,经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核实后上报,再经市住规建局审核、公布,同时获得信用基础分100分。
第七条 建筑勘察、设计企业进行基础信息登记所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不予通过信息登记,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企业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信息登记。对已通过信息登记的企业,一经发现前一年内有隐瞒下列情形之一的,清除企业登记信息,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被依法暂扣、吊销或未通过续期的;
(二)企业被依法取消或暂停承揽业务(包括投标)资格的;
(三)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被相关部门发文通报的;
(四)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五)将承揽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六)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七)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承接的勘察、设计项目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
(八)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或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九)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十)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十一)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十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十四)互相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十五)未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未提供授权书、承诺书或在授权书、承诺书中弄虚作假的;
(十六)拒不协助、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质量安全事故、质量投诉的;
(十七)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评价分低于50分或连续两年信用评价平均分低于70分的;
(十八)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且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详见《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B1)》(***1),良好信用加分不设上限。同一工程项目同类奖项两次以上获奖,不同加分档次的,可以累计加分。
企业良好行为信息记录,依据评价单位的《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B3)》(***3)或企业提交的《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B5)》(***5)等,按《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B1)》进行评分,经信用信息评价单位登记核实、签发后,录入信息系统,报市住规建局审核、公布。
第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详见《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B2)》(***2),不良信用扣分不设下限。
勘察、设计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以及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采集,按《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B2)》进行评分,经评价单位负责人签发《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B4)》(***4)后,录入信息系统,报市住规建局审核、公布。
第十条 各评价标准中的有效期均从相关文件发出之日或文件规定日期起计算,且不低于文件规定的奖励或处罚期限。信息系统每日自动完成有效期判定及评价更新。
第十一条 各信用评价单位对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每年不少于2次,可采用大检查、专项检查、巡查、抽查等多种方式或组合方式进行评价。
第三章 信用等级的划分及公布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评价公布后实时更新,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等级根据评价分数划分为A、B、C、D四级,具体标准为:200分(含200分)以上的为A级,150分(含150分)到200分(不含200分)的为B级,100分(含100分)到150分(不含150分)的为C级,100分(不含100分)以下的为D级。勘察、设计企业存在本细则第七条所列情况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信用等级不予评为A级。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情况及信用等级信息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信息网上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登录信息网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发现企业或从业人员有不良信用行为的,可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举报。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外公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部门)负责处理,原评价人员应回避。
勘察、设计企业市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为依据。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留存的评价纸质资料、影像资料和现场事实为依据。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对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提出异议。有公示期的信用评价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无公示期的在信用评价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十七条 评价单位(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市场行为评价异议后,应在信息系统中记录,并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自送达异议人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生效,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评价单位(部门)在受理勘察、设计企业的现场行为评价异议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核查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意见,并在核查意见送达异议人后2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十九条 异议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住规建局提出复核。
市住规建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小组作出复核决定送达异议人,并自下一工作日起生效。市住规建局作出的复核决定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 评价信息应用
第二十条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实行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承发包、资质申报、市场准入及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对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可以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招标投标指引,指导招标人利用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编制招标文件,引导招标人公开、公正、公平地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的使用方法。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提倡首先选择A级企业参加工程投标。对于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招标人可拒收其投标文件,发包人可适当提高其工程履约担保额度。
对当年非公开招标的项目可参照公开招标项目利用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根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资质管理、日常监管、专项督察等环节中实行差别化管理:
(一)对A级以上信用的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二)对B、C级信用的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D级信用的企业实行重点防范机制,实施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已通过信息登记的勘察、设计企业发生本细则第七条所列情况之一的,或者信用评价分低于70分的,限期3至6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勘察设计业务,并将其不良信用情况上报全市联合征信系统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企业整改完毕后,由企业向市住规建局提出复查申请,经复查达到要求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市住规建局接受诫勉谈话后方可恢复承接业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资质申报、信用评价、工程招投标等活动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机构、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应予以通报,并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
第二十四条 各信用评价单位(部门)配合执行本细则的工作情况,纳入落实政务公开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每季度予以通报并上网公布。
第二十五条 各信用评价单位(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价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信用评价单位(部门)未按规定保存记载信用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造成丢失、损坏或被篡改的,或擅自修改信用评价数据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住规建局负责解释,并由市住规建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珠海市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珠建技[2008]48号)同时废止。
***:1. 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B1)
2. 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B2)
3.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B3)
4. 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B4)
5. 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B5)
***1
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B1)
序号 | 子序号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
1 | 1-1 | 企业市场行为加分 | 企业在珠海成立总公司或具有建筑业资质的全资子公司,或设立分支机构 | 总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加20分,分支机构加10分 | 1年 | 证明材料(证件、合同、营业执照、参保证明等)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 |
1-2 | 企业在珠海有固定办公场所(行业资质企业不少于200㎡,专业资质企业不少于150㎡)或设置符合要求的实验室 | 各加5分 | 1年 | |||||
1-3 | 企业在珠海机构管理体系健全,管理人员到位 | 加5分 | 1年 | |||||
1-4 | 企业人员(按资质要求)购买本单位珠海社保 | 加5分 | 1年 | 社保证明 | ||||
1-5 | 广东省工商部门认定的上一年度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 加10分 | 证书 | |||||
2 | 2-1 | 工程获奖 | 住建部、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 金质奖 | 金质奖加40 分,银质奖加30 分。协作单位按奖项分的20%加分 | 3年 | 获奖文件或证书(企业承接的珠海市工程项目或本市企业在市外承接的工程项目。各等级奖项得分可以累加。评价标准未列入的奖项经市住规建局确认可参照加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
2-2 | 银质奖 | |||||||
2-3 | 广东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广东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 一等奖 | 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0、15、10分,协作单位分别加4、3、2分 | 2年 | ||||
2-4 | 二等奖 | |||||||
2-5 | 三等奖 | |||||||
2-6 | 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优秀奖 | 一等奖 | 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8、5分,协作单位分别加3、2、1分
| 2年 | ||||
2-7 | 二等奖 | |||||||
2-8 | 三等奖 | |||||||
3 | 3-1 | 通报表扬 | 住建部、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称号或表扬 | 每项加30分 | 3年 | 表彰奖励证书或通报表扬文件(评价标准未列入的奖项经市住规建局确认可参照加分) |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 |
3-2 | 广东省住建厅、广东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称号或表扬 | 每项加20分 | 2年 | |||||
3-3 | 珠海市住规建局、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称号或表扬 | 每项加10分 | 1年 | |||||
3-4 | 设计单位为市、区级重点项目的建设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并经采纳的 | 每项加1分,总分不超过10分 | 1年 | |||||
4 | 4-1 | 项目管理加分 |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一次性通过的 | 每个项目加10分 | 2年 | 信用信息申报表或加分文件(评价标准未列入的奖项经市住规建局确认可参照加分)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
4-2 |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未违反强制性条文 | 每个项目加5分 | ||||||
5 | 5-1 | 其他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加分项目 |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 市住规建局 |
注:1、工程项目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在珠海建设的工程项目;
2、一个工程项目在施工图审查阶段指一个审查合同所含建设内容,在报建后指一个施工许可证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勘察设计内容,同一施工许可证内容不可分拆成多个项目申报奖励;
3、对于外来企业,总公司在珠海的业绩视同为珠海分公司的业绩。
***2
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B2)
序号 | 子序号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
1 | 1-1 | 通报批评 | 受到住建部、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通报批评 | 扣30分 | 3年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1-2 | 受到省住建厅、广东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通报批评 | 扣20分 | 2年 | ||||||
1-3 | 受到珠海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通报批评 | 扣10分 | |||||||
2
| 2-1 | 不良市场行为 | 资质管理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 扣10分 | 3年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2-2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 扣10分 | |||||||
2-3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 扣10分 | |||||||
2-4 |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 扣10分 | |||||||
2-5 | 在资质申报、升级或办理信息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 扣5分 | |||||||
2-6 | 承揽业务 |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 扣10分 | 3年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2-7 |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扣10分 | 3年 | ||||||
2-8 |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扣10分 | 3年 | ||||||
2-9 |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 扣10分 | 3年 | ||||||
2-10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 扣10分 | 3年 | ||||||
2-11 |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扣10分 | 3年 | ||||||
2-12 | 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的,或投诉事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 扣5分 | 1年 | ||||||
2-13 | 投标人中标后放弃中标资格的 | 扣5分 | |||||||
2-14 | 人员管理 | 企业信息登记人员无社保证明或社保未在本企业(包括企业母公司) | 每人扣0.2分 | 1年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2-15 | 企业信息登记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以资质标准或项目需要为准)在核查或专项检查中无正当理由缺席的,或企业信息登记人员与施工图纸、勘察报告中人员不一致的 | 每人每次扣1分 | |||||||
2-16 | 项目负责人未提供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或有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 扣5分 | |||||||
2-17 |
|
| 经住规建、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存在不履行合同等失信行为,或未履行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诺的 | 扣10分 | 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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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8 |
| 其他 |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或不履行统计信息申报义务的 | 扣5分 | 1年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2-19 | 拒不协助、配合主管部门处理质量安全事故、投诉的或向主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 扣5分 | |||||||
2-20 | 企业基础信息变更后未在规定时间(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的 | 扣2分 | |||||||
2-21 |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 扣2分 | |||||||
3 | 3-1 | 不良质量安全行为 | 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每条扣5分 | 1年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3-2 | 勘察企业在勘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扣10分 | 1年 | ||||||
3-3 | 勘察、设计企业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设计方案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相一致的 | 扣15分 | 1年 | ||||||
3-4 | 设计企业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或未按照用地规划条件以及《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等规定要求进行方案设计的 | 扣15分 | 1年 | ||||||
3-5 | 节能设计变更或重大设计变更未报审图机构审查的、或设计变更后应报而未报规划部门审查的 | 扣5分 | 1年 | ||||||
3-6 | 勘察企业相关人员未按规定提供现场技术服务,或未参加施工验槽、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的 | 每次扣1分 | 1年 | ||||||
3-7 | 设计企业相关人员未按规定提供现场技术服务,或未参加地基与基础、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的 | 每次扣1分 | 1年 | ||||||
3-8 | 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 一般事故及以下 | 扣10 | 3年 | 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扣分通知书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3-9 | 较大事故 | 扣20 | |||||||
3-10 | 重大事故及以上 | 扣30 | |||||||
注:1、工程项目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在珠海建设的工程项目;
2、一个工程项目在施工图审查阶段指一个审查合同所含内容,在报建后指一个施工许可证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勘察设计内容;
3、对于外来企业,总公司在珠海的业绩视同为珠海分公司的业绩。
4、3-1~3-4条依据《施工图技术性审查质量考评报告书》进行评价,同一项目多次违反同一规范、标准、措施条文的只计一次。
***3
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良好信用行为加分通知书(B3)
珠规建 〔20 〕 号
:
依据《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在 年 月 日的 检查中,你公司/单位勘察设计的
项目的下列事项完成较好,予以加分奖励,总共加 分。
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B1) | 子序号 | 内容 | 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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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加分单位签收:
执行加分人签名:
执行加分人证号:
签发单位:(公章)
签发人:
年 月 日
***4
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B4)
珠规建 〔20 〕 号
:
根据《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在 年 月 日的 检查中,你公司/单位勘察设计的
项目存在下列违规行为,总共被扣 分。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在7日内整改完毕,并提交整改报告到评价单位(部门)。
如对扣分有异议,须在被扣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评价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B2) | 子序号 | 内容 | 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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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扣分单位签收:
执行扣分人签名:
执行扣分人证号:
签发单位:(公章)
签发人:
年 月 日
***5
珠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B5)
珠规建 〔20 〕 号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日期:
申报信息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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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信息类别 | □纳税 □奖励 □处罚 □其他: | ||
载明申报信息的文件名称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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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明申报信息文件的发布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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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材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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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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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企业联系人 |
| 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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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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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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