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府〔2005〕58号关于流溪河防洪堤(温泉段)整治的通告
为增强我市流溪河堤的防洪能力,市政府决定对流溪河堤温泉段进行整治。现就该项工程预征地调查及拆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流溪河防洪整治工程温泉段自温泉村沙岗社(土名:网顶、龙田、蓝仔地、隔岭)到乌石村(土名:松树脚、车田坣、海坣、禾塘、分界石),全长约3.3公里,宽约38米。凡在设计用地红线范围,均纳入该防洪整治工程的预征地调查及拆迁的范围。
二、流溪河防洪整治工程温泉段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从化市河堤改造、水利设施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从府〔2000〕30号文)的标准执行。
三、在防洪整治工程用地范围内的预征地调查及拆迁工作,按行政区域由所在镇负责。用地范围涉及的各有关单位、村、社和个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接受当地镇及有关单位对预征地调查及拆迁工作的领导。
四、在防洪整治工程用地范围内需迁移的管线,由其产权单位自行迁移。
五、防洪整治工程涉及预征地调查及拆迁补偿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镇与当事人核实有关数据,按规定程序提交有关部门裁决。在有关部门审理期间,不影响预征地调查及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严禁在预征地调查及拆迁范围内抢种作物和抢建建构筑物,违者一律不予补偿,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预征地调查及拆迁工作按期进行,逾期不服从预征地调查及拆迁建构筑物和清理果树、作物的,将依法强制执行。凡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干扰预征地调查及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