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芬代表: 您提出的区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100 号《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区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三年多来,区委、区政府不断加大投入,努力提高群众医疗保障水平,2005年至2008年5月,区镇两级财政投入合作医疗资金约达1.32亿元,受惠群众约达11.5万人次,补偿金额约达2.4亿元。今后,区委、区政府将结合本地实际,逐步提高合作医疗筹资和保障水平。 一、2007年,城乡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为120元/人,加上年滚存,大约人均筹资为137元,根据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区卫生局委托保险公司进行精确的基金测算,但由于在实施过程中城镇职工医保三大目录的扩宽,使次均补偿金额较预期增加了260多元,使群众保障水平在非正常的情况下得到了提高,据计算群众保障水平已相当于180元/人的筹资水平。根据循序渐进,逐步提高筹资水平的原则以及顾及全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区政府确定2008年筹资标准为每人160元,同时鼓励有条件的镇、街开展补充合作医疗,巩固、提高当地群众的保障水平。2008年筹资标准从120元/人提高至160元/人,提幅为25%,我们认为这是合适的,若从120元/人提高至200元/人,步伐太大,经济欠发达地区承受不了。钟村经济条件较好,也举办了补充合作医疗,群众总体保障水平进一步得到提高。对2008年我区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大部分群众是理解和支持的,据4月份向农合住院病人发放的2***2份调查问卷,农合病人对今年合作医疗筹资水平满意度为92.1%,对保障水平满意度为84.4%;至4月份,全区参加合作医疗群众为585436人,较2007年同期增加4805人,绝大部分群众都知道合作医疗是惠民政策。 二、干部公费医疗、城镇职工医保一直实行逐级转院制度,为了使城乡合作医疗在城市化进程中逐步实现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接轨,2008年,城乡合作医疗首次实行区内医院转区外三级医院的转诊制度,逐步向逐级转院制度迈进。其次,实行这个制度,可以引导群众小病在区内医院,大病才去区外三级医院,充分利用区内医疗资源,减少浪费,减轻群众医疗负担,这样做并不是想增加群众麻烦。 三、区卫生局一直实行对定点医院的管理,实行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为了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今年区卫生局下发了《关于控制城乡合作医疗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番卫〔2008〕11号),通过健全三级监控体系,次均医疗费用定额制,控制住院病人的不合理增长,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等措施,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更好地为群众服务,为城乡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服务。 四、城乡合作医疗使广大农民改变了“小病拖,大病扛”的就医观念,有病敢于上医院,这是好事,也是政府举办城乡合作医疗,提高群众健康水平的宗旨。但并不就是鼓励重病住院康复治疗、住院临终关怀,因为城乡合作医疗是低水平,广覆盖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每年筹资金额有限,资金应用在刀刃上,用在迫切需要治疗的群众身上,上级明确规定,疗养院不能纳入定点医院范围,这充分说明了合作医疗的非康复性。 五、建立城乡合作医疗三大目录是合作医疗制度的需要,是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体现。城镇职工医保筹资水平较高,是城乡合作医疗的10多倍,报销范围、比例理应较宽较高,而城乡合作医疗筹资水平较低,而且原则是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因此,报销范围、比例理应稍窄稍低,这是合情合理。若城乡合作医疗继续参照使用城镇职工医保目录,则与筹资水平不相适应,而且会出现基金风险无法有效控制的局面,影响城乡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调整三大目录并不是试图减少医疗费用支出。 鉴于我区各镇(街)及各村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经济欠发达的村对现行的筹资标准也有压力,因此,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循序渐进地提高。 区卫生局非常重视逐步提高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问题,正积极向区财政争取,增加政府对城乡合作医疗的投入。近期,我们根据区政府的意见,正和相关部门研讨“全民医疗保障”问题,提高群众医疗保障水平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新农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