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第三产业用户实施避峰用电的通知
广州市三电办公室
穗三电[2005]05号
关于广州市第三产业用户实施避峰用电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经贸(发)局,广州供电局各配营部、供电分公司、各宾馆、酒店、饮食、娱乐等第三产业有关单位:
近年来,受全省电力、电量双缺的电源性缺电影响,我市电力供需矛盾日益突出。随着气温的逐渐升高,各类空调用电负荷的急速增长进一步加大我市的负荷缺口,供电形势十分严峻。因此,组织第三产业单位分担避峰压力,对保证我市经济均衡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节能节电工作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05)75号)、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节约用电活动的通知》(穗府办[2005)19号)和《关于印发2005年广州市错峰用电实施方案的通知》(穗经贸[2005)9号)的要求,现对广州市第三产业用户的用电安排如下:
一、第三产业参与避峰用电的范围
全市所有商场、宾馆、酒楼、写字楼、娱乐场所及所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市政服务业单位等第三产业用电户均参与避峰用电。
二、避峰用电的主要措施和具体操作要求
( 一 )要求全市第三产业用电户必须按照市政府要求,落实节约用电措施,积极开展各项节约用电活动,营造节约用电氛围。
1.降低空调用电负荷
要求所有宾馆、酒楼、餐厅、写字楼等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都必须自觉降低空调用电负荷,合理调整空调室温,使用空调时关闭门窗;能不用空调的尽量少开空调;无人的场所或人员离开后不开空调。积极开展空调节能技术改造,有条件的单位积极应用蒸汽制冷和推广使用冰蓄冷技术:
2.节约景观、广告、照明用电
推广使用经认证的节能灯具:在满足照明要求的情况下,减少用灯数量,尽量采用自然光;除重大节日和外事需要外,市、区光亮工程和景观照明要压减30%的负荷;严格控制橱窗及广告亮灯,全市商业、娱乐场所和宾馆酒楼在晚间用电高峰时段(19时—22时)要压减50%的灯饰和广告用电负荷;住宅小区的所有霓虹灯和各机关事业单位的景观照明在晚间用电高峰时段要关停50%的灯饰,电网紧张时全部关闭。
3.减少使用高耗能设备
用电高峰时段(早峰1 0时—12时,午峰14时—18时,晚峰19时—22时)各用户要控制电炉、 电热水器等耗电设备的使用,压减负荷30%。
( 二 ) 要求全市专用变压器第三产业用电户参与避峰用电。
1.已安装负荷控制装置的第三产业用户,要按负荷控制中心下达的负荷指标监控本单位的实际用电情况,重点控制中央空调用电。当电网紧张时,必须按照负控中心发出的指令在20分钟内压减用电负荷。当发现有单位不执行规定时,由负控中心当值人员立即发出警告,1 0分钟后仍不压减负荷至指标以下的,分别对非应急负荷进行分轮跳闸,再次违规的停供电l—3天以示警告。
2.未安装负荷控制装置的第三产业用户,在夏季用电高峰期间 (5月~ 9月) 停用其1/3数量的空调制冷主机。或由供电部门核定其合理的最高用电负荷指标,当电网紧张时,由各区、县级市供电部门通过电话、短讯等方式通知所属用户在20分钟内按照2005年5月的最高用电负荷压减20—30%。由所属区域的错峰用电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实施和监督。
( 三 ) 要求非专用变压器第三产业用户,在夏季用电高峰期间 ( 5月~ 9月 )停用其1/3容量的空调设备,由所属区域的错峰用电监督检查小组对其停用的空调设备进行核定并加封。
三、执行避峰用电的奖励和处罚措施
全市错峰用电监督检查小组要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错峰用电监督检查小组组建及实施用电检查方案〉的通知 》( 穗经[ 2004 ] 20号 ) 规定和《2005年广州市错峰用电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对第三产业用户参与节约用电和避峰用电进行检查和
监督。
( 一 ) 对主动配合避峰用电,节能、节电措施落实得力,效果明显的用户,将通过媒体等方式进行宣传和表扬。
( 二 ) 对拒绝参与节约用电和避峰用电,对不执行本避峰方案和有违规行为的用户,第一次给予书面警告,限期整改;第二次违规将实施强制限电1天;第三次违规实施强制停供电2—3天,同时将进行通报和媒体曝光。
四、有关原则和要求
( 一 ) 一般情况下第三产业用户参与避峰用电不超过当时总负荷的30%,以保证用户经营和办公的基本用电。
( 二 ) 各区、县级市经贸(发)局会同供电部门组织、落实和协调辖区内第三产业用户参与避峰用电工作,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经贸委和广州供电局。
( 三 ) 设立社会公众监督制度,鼓励全社会参与监督,及时举报企业违规用电行为,避峰用电举报中心设在广州供电局(热线电话为95598)。
五、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节电氛围
( 一 ) 组织市各传播媒体,在公益宣传栏目加大节约用电广告宣传,培育和增强全社会节电意识。
( 二 ) 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节约用电宣传和节电措施指引。
( 三 ) 要对节电工作做得好的第三产业用户进行表扬、报道,对违规用户及浪费用电现象的进行批评、曝光。
六、本通知实施时间从即日起至2005年12月15日止。
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