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穗天食药监公告〔201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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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08日发表
我局于2018年6月11日依法对广州市天河区览青大街十巷1号进行检查,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扣押了当事人的厨具等物品(详见查封扣押清单),现场发出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调查和处理。因当事人至今仍未按期到我局接受调查和处理,现发出公告,限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19号东田大厦1101房,电话:020-38665472,联系人:肖凯)接受调查和处理。
逾期不到,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扣押物品予以没收,但不免除当事人其他法律责任。
广州市天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6日
公告原文:公告(穗天食药监公告〔2018〕73号).ceb(请点击左边链接查看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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