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向农民工敞开工伤保险大门
湖南省向农民工敞开工伤保险大门
日期:2009-01-01|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月1日起,《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这标志着工伤保险正式向湖南省的农民工敞开了大门。
《办法》要求,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均必须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保手续。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办法》规定,外埠注册,在湖南省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由湖南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办法》明确,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等级达到1级至4级的农民工,其待遇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农民工,其供养亲属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享受抚恤金。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