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仪陇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网四川仪陇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各转供电经营者: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8〕395号),为进一步增强一般工商业电价执行的透明度,切实减轻广大用户的电费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我县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2018年以来三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从2018年4月1日起每千瓦时降低0.85分(川发改价格〔2018〕232号);从2018年5月1日起每千瓦时降低2.06分(川发改价格〔2018〕324号);从2018年7月1日起,不满1千伏、1-10千伏、35-11千伏以内各电压等级的降价标准(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分别为每千瓦时降低5.12分、4.97分、4.82分(川发改价格〔2018〕405号)。国网仪陇电力公司、各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执行。
二、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小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我省最新目录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市场交易电量除外)。转供电场所总表后所有终端用户(包括公共照明、电梯、供排水、公共空调和转供电主体自用电等)应分别安装电能计量表。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不得超过电网企业出具的电费结算***总额(除线损外),具体电费标准按电网企业出具的电费结算***总额除以总用电量后顺加6%的线损确定,线损收取的方式可以计入物管费,也可以随电费一并收取,且需在电费***上单列。转供电场所公共照明、电梯、供排水、公共空调等共用设施电费,一律不得再以电费名义向终端用户(商户、租户)收取,可通过物业管理费的方式由转供电主体和全体终端用户协商,公平分摊。转供电主体要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将电网企业开具的电费结算***复印件等进行公示。同时,转供电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抄表计费的时间,应调整为和供电企业向转供电经营者抄表计费的时间一致。
三、各转供电经营者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并落实国家和省各项降电价措施,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2018年4月1日、5月1日、7月1日及以后分别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文件规定,将降价后减少的电费相应向转供电用户(租户)及时清退,清退工作应在9月28日前完成。
四、各转供电主体在时限过后未将降电价措施传导到终端用户、转供电环节仍存在不合理加价的,社会各界可通过价格举报电话12358举报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予以坚决查处,并将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示。
仪陇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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