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将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对造成灰霾污染的工业废气粉尘污染、施工道路扬尘污染和露天焚烧烟尘污染等各类污染源及其治理措施,均有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城市市区内从事石材销售、加工、装修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进行露天切割、打磨等作业;露天切割、打磨石材等作业造成大气污染的,由市、县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矿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密闭贮存,不具备密闭贮存条件的应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防止产生扬尘;未密闭贮存或未按要求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的,由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市政府依法划定秸秆禁烧区,禁止在禁烧区内露天焚烧秸秆,在秸秆禁烧区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市、区)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清扫城镇道路的落叶、杂草应规范化收集、处理,禁止在人口集中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政府依法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落叶、杂草;对在人口集中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及当地政府依法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落叶、杂草的,由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或同级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否则由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或同级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