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大力宣传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小伙子,我去年把户口从黑龙江迁过来,能不能在咱这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我今年56岁了,刚在单位就业,单位给缴职工养老保险,是不是居民养老保险就不用缴了,能同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吗?”这是记者在莱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看到的一幕。原来,恰逢区人社局开展2017年“12333”全国统一咨询日,前来咨询政策的居民络绎不绝。
记者从工作人员了解到,今年的“12333”咨询日以“话说居民养老保险”主题,区人社局工作人员通过在服务大厅张贴宣传海报、深入人口密集的乡镇集市等多种方式宣传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今年的“12333”宣传日以居民普遍关心的参保条件和领取待遇问题居多。
据了解,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只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我区居民,都可以在户籍地登记参保。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只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在10个缴费档次中选择缴费标准,每年在缴费期前,按照缴费档次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本人确认的代扣银行账户,由区社保中心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扣费业务。只要在我区新农保制度(2010年9月30日)实施时已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2010年9月30日超过45周岁的,应逐年缴费,也可以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2010年9月30日45周岁以下的,要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凡是符合上述任何条件的,只要满60周岁,都可终生领取养老待遇。居民去世后,个人账户积累额(连本带息)可以继承,并发放一次性800元的丧葬补助金。
那么,参保居民能否同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二者是否冲突呢?据工作人员介绍,目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形成了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大制度平台,统称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随着城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在城乡间流动就业,目前同时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由于居民养老保险是按年缴费的,而职工养老保险是按月缴费的,所以二者并不冲突。如果城乡居民当年在没有稳定就业的情况下先行参加了居民养老保险 ,后来有了稳定的就业又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是可以的 ;如果居民参加的职工养老保险实行正常缴费,则下一年度居民养老保险可以暂停缴费,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续保留。待城乡居民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按照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将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等符合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据了解,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参保居民于年度个人缴费达到我区最低缴费标准的,缴费年数增加一年,而个人缴费年数是否符合规定是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一个重要条件。下一步,我市将出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缴费额挂钩的激励办法,多缴长缴可多领养老金,所以提倡参保居民一定要按年持续缴费并尽可能选择高档缴费
知识链接:“12333”是全国统一的人社部门公益性服务号码,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就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人社政策咨询服务,受理社保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等业务查询,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人社部将每年3月30日定为“12333全国统一咨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