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被评为首批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区
4月18日,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下发《关于公布首批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的通知》(食药监〔2013〕6号),确认莱山区为首批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区。2012年底,国家食药监局曾以便函形式向省食药监局确认我区入选为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区。此次发文,是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在前期地方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环节的基础上,最终以正式文件形式予以发布。首批国家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全国共85个,山东省3个,我区是烟台市唯一一个。
此次国家食药监管总局《通知》要求,国家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要继续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不断提升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保障能力,在行政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置“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标识,接受社会监督。各省级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每年12月底前向国家食药监管总局报送国家示范县年度餐饮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有关“积极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的要求,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情况,争取地方政府对示范工程的持续支持和投入。要积极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示范工程建设情况,切实发挥餐饮安全示范的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将组织专家每两年对国家示范县进行复核。对符合标准的地区,继续确认为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对不再符合标准的地区,将取消国家餐饮安全示范县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