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儿庄区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通知
台儿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3〕2676号文件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90号)要求,为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提高居民节约意识,引导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在我区实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与计价周期
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执行范围为台儿庄区管理范围内通过城市公共管网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城镇居民家庭用户。
阶梯水价以年度为计量周期。在一个年度计量周期内,第一阶梯和第二阶梯的未购(用)水量,不实行跨年度结转。年度计量周期之间不累计计算水量。
二、阶梯水量和水价标准
居民用水量分为三个阶梯
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68立方米及以下,基本水价为0.95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68立方米至300立方米(含)之间部分,基本水价为1.***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年用水量超出300立方米以上部分,基本水价为2.85元/立方米。
三、配套措施
(一)居民家庭用户以4口人为基数,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第一阶梯年用水量增加36立方米,第二阶梯年用水区间量保持不变。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居民用户,可提供相关法定证明材料到当地供水营业厅办理认定手续,供水企业应向用户提供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清单。
(二)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不执行阶梯水价,基本水价为0.95元/立方米。
(三)进一步加大户表改造工作力度,为全面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创造必要的基础条件。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按第一阶梯水价执行,基本水价为0.95元/立方米。
(四)供水经营企业要按照价格和税费制度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四、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
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水价以及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共同构成综合水价。
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适用于基本水价,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不实行阶梯价格。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台儿庄区物价局
2018年3月28日
2014年台儿庄区各类用水综合到户水价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分类 | 综合水价 | 其 中 | ||
基本水价 | 污水处理费 | 水资源费 | ||
居民生活 | 1.55 | 0.95 | 0.20 | 0.40 |
非居民 | 3.05 | 1.80 | 0.35 | 0.90 |
特种行业 | 4.35 | 2.60 | 0.45 | 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