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教育局制定出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为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近日,区教育局制定出台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达到通过继续教育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目的,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五年为一个周期的学分管理制度。周期内,以学年为单位进行学分登记,原则上从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计算为当年学分。
第三条 本办法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和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学分管理。
第四条 全区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登记工作由区教育局统一管理,区直学校及各乡镇初中学校负责本单位教师学分管理登记工作,各乡镇(街道)教委具体管理所辖区域内小学及幼儿园学校教师的学分管理登记工作。
第二章 继续教育对象及内容
第五条 凡取得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及幼儿园在职教师均属于继续教育对象。
第六条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本周期内必须接受教育的课程(即必修课),区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规范化培训,区级以上教育部门、教科研机构组织的灵活性培训、以及任职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
第三章 学分计算标准
第七条 每位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48学时,五年不少于240学时,累计接受不少于100学分的继续教育(年均不少于20学分)。新任教师试用期培训不少于120学时,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累计不少于300学时,校长在职提高培训、高级研修或骨干培训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
第八条 继续教育必修课学分由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继续教育必修课内容确定。
第九条 规范化培训学分折算标准:
1.参加提高学历或第二学历进修(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取得毕业(结业)证书者,当年计20学分;凭主办院校成绩证明、自考《课程合格证》,按结业1科计5学分。
2.参加培训者培训,凭组织部门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计10学分。
3.参加校长提高培训、高级研修或骨干培训作为规范化培训,凭合格证书计规范化培训10学分。
4.取得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培训合格证书者,凭合格证书分别计10学分、8学分、6学分和4学分。
5.经过普通话培训测试后,取得符合相应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者(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不低于二级乙等,其中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计3学分。
第十条 灵活性培训学分折算标准:
1.在本周期内,参加优质课竞赛(各级教科研部门组织的,其它部门组织的应降低一个层次)获奖者,凭获奖证书省级及以上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0、8、6学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8、6、4学分,区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4、2学分;参加示范课、公开课者,凭有关证明省级、市级、区级分别计6、4、2学分,同一项内容不重复计分。
2.撰写论文在报刊(其级别以刊号为准)上发表,凭报刊原件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分别计10、8、5、2学分;论文评选(其级别以主办单位为准,其它以主办单位的层次确定,教育学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应降低一个层次确定),凭获奖证书,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0、8、6学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8、6、4学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4、2学分,区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记4、2、1学分,同一篇文章只计最高等次及学分。
3.教师参加多媒体课件及专题学习网站评比,凭获奖证书计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0、8、6学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8、6、4学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4、2学分。区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2、1学分。
4.编写教育方面的正式出版的教材、专著者,按每章计3学分。
5.承担课题研究或教改实验,主研人员凭结题鉴定证书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分别计8、6、4、2学分,协研人员按主研人员相应学分折半计算;取得教育教学科研成果,主研人员凭获奖证书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分别计10、8、6、4学分,协研人员按主研人员相应学分折半计算。
6、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原则上按每天5学时,每5学时折合1学分,最高累计5学分。
7、市、区教育局组织的报告会、专题讲座2小时折合1学分,最高累计5学分。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按照《河口区中小学教师校本培训实施意见》的要求开展校本培训,根据教师培训申报计划、校本培训学分折算标准和教师参训的实际情况核定学分。各学校开展的各种大型培训活动必须于每学期初将《河口区中小学教师培训活动申报表》报区教育局批准方可视为有效培训。
第四章 学分登记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各学校为每位教师建立继续教育档案,档案内容做到齐全、规范、真实。
第十三条 登记: 教师在接受继续教育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各种《证书》的复印件到任职单位登记员处进行登记,登记员先审核原件并核对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字,将继续教育内容、折算的学分填入《河口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卡》,每学年结束(7月初),登记员对每位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卡进行统计并签字,然后送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上报区教育局职教股进行年审。新教师试用期培训学分不予登记,从转正定级起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周期管理。
第十四条 审核。每年9月上旬为继续教育年审时间,由区教育局根据有关规定对各单位上报的《登记卡》上记载的内容、学分及其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后在登记卡上签字盖章。将审核的学分填入其《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并对学分进行累计。对当年完成规定学分者,在其证书上注明“完成”,未完成规定学分者注明“未完成”;对周期审核合格的在其证书上注明“审验合格”,不合格的注明“审验不合格”。
第十五条 验证。区教育局对年度审核合格的中小学教师,在其《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上加盖公章,并对周期审核合格的中小学教师在其证书上验印盖章;之后,到区人事局进行审核验印。
第十六条 公布。审核结束后,将《河口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卡》一份、《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返回各单位,《登记卡》存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证书》由教师本人保存。各单位应及时将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学分年审结果张榜公布,凡未经区教育局、区人事局审核的《东营市中小学继续教育证书》不能作为教师职务评聘和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学分的使用
第十七条 按照《东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东人发〔1999〕66号)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是晋升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必要条件, 也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以5年为一个周期的学分管理制度,各级职务的教师5年内累计接受不少于100学分的继续教育(年均不少于20学分)。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晋升或续聘时,在任职年限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继续教育学分平均每年必须达到或超过20学分;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继续教育学分必须达到或超过10学分。
第十八条 《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是记载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有效凭证,各类教师在任职期内,凡未完成规定的年均学分量和累计学分量者,当年不得申报晋升教师职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不得评优树优;教师周期继续教育学分未完成者,周期满的当年考核为不合格,不得续聘。新教师未完成岗前培训规定学时者,不得转正定级。
第十九条 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完成情况纳入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内容。凡当年有10%以上的教师未能完成规定学分的学校,当年不得参加区级及以上各项先进单位(集体)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