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出台利津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为适应新常态下投资审计工作转型的迫切需要,加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近日,我县出台了《利津县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县进一步完善审计制度,落实投资审计工作转型的一项重要举措。
《办法》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城管、交通、水利、生态环境、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协助。审计机关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决策审批、征地拆迁、招投标、物资采购、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办法》明确,审计监督的内容更宽、更严谨。由原来注重造价的真实性转向“五审并举”,即“审造价、审财务、审管理、审质量、审绩效”,重点关注和揭示决策失误、重复建设造成损失浪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涉嫌犯罪线索、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问题。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审计。
《办法》提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核,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相关报告进行核查。
此外,《办法》还分别对工程竣工结算和决算审计、项目***审计、项目绩效审计等层面审计的主要内容、关键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不同主体的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更为明确的划分。《办法》的出台从制度层面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进行了全面规范,以制度形式确保了投资审计监督的本位回归,为投资审计转型扎紧了制度的篱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