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自来水公司关于调整城市生活用水价格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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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2日发表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经县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城市生活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相应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将我县城市生活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0.06元/立方米调整为0.30元/立方米。调整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综合水价由2.4***元/立方米提高到2.704元/立方米,其中:基本水价1.3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3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00元/立方米,附加费0.104元/立方米。
特此通告
高青县自来水公司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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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1 20:16:09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