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加强对动物疫情监管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桓台县畜牧局局长朱文成接受记者采访,就《动物防疫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修改和增加了哪些内容?
朱文成: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共十章八十四条,与之前的《动物防疫法》相比,增加了三章二十六条,修改了大部分条款。重点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新增了疫情风险评估、疫情预警、疫情认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记者:动物防疫工作需要稳定的基层防疫队伍和健全的动物防疫保障机制,请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在这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朱文成:一是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向乡镇或区域派驻兽医机构。同时要求县级人民政府、镇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二是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财政投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动物防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强制捕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免疫应激死亡的动物,要给予补偿 。
记者:请问《动物防疫法》在处罚力度等方面作了哪些修改?
朱文成:为了确保法律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重点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强化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要求,增加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动物防疫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疫等执法活动中的责任追究规定。二是进一步明确饲养者、经营者的责任。对饲养者、经营者不依法履行动物疫病预防、疫情控制、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义务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特别是增加了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主管部门代作处理等方面的规定,为把动物防疫制度落到实处提供了有效保障。三是针对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危害大小,区分单位与个人等不同的违法行为人,加大了处罚力度。
记者: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桓台县畜牧局有哪些打算?
朱文成:我们要研究防疫工作乃至整个兽医工作新特点、新思路、新举措,不断提高依法防控能力和水平,要着力推进以下六个体系建设。一是要进一步推进动物防疫组织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依法防控动物疫病的组织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兽医体制的改革,重点加强基层防疫队伍的建设。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依法防控动物疫病的技术支撑体系。三是要进一步推进动物标识和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依法防控动物疫病的可追溯体系。四是要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依法防控动物疫病的监督执法体系。五是建立健全依法防控动物疫病的投入品、产出品质量检测体系,重点要完善检测手段、设备,提高检测的技术能力。六是要进一步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能力建设,重点要建好应急指挥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