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工商查处首例为他人无照经营提供经营场所案
本报桓台讯 近日,桓台县工商局唐山工商所成功查处了全县首例为他人无照经营提供经营场所案件。
大家都知道,无照经营是违法行为,应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应处罚。而为无照经营提供经营场所的行为,同样会受到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唐山镇某村村民宋某虽然并未从事非法的无照经营活动,可他却因向无照经营提供场所,而被工商部门处罚。
2007年10月15日,由村民王某出面,与村委签订了该村旧砖厂的承包经营合同,承包费每年5000元,承包期限30年,共支付承包费用15万元。经工商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15万元承包费实由村民宋某支付,实际承包人是宋某。
宋某对砖厂进行了整理与改造,修建了四个水泥池,并于2008年6月,在明知其无营业执照及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仍将四个水泥池分别承包给邢家镇波扎店村郑某、演马村黄某、起凤镇乌河村孙某等四人从事清洗塑料经营活动。王某和宋某均未参与经营。
宋某明知该四人为无照经营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已构成为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行为。工商部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做出了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