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第488号令)、《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济南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89号)等法律法规,现将2011年地税部门代征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全县范围内,在地税部门注册登记的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含临时工)总数1.5%比例的私营以上企业及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按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 二、征收标准 本单位应缴残保金=(2010年年末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置残疾人数)×县统计部门公布的2010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额。 三、征收程序 (一)由平阴县残疾人联合会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县地税局向有关单位发送《2010年度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和《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及相关报表资料或登陆平阴县残疾人联合会网站(http://dpf.pingyin.gov.cn)。 (二)各用人单位将本单位2010年《劳动情况年报表》、2010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的记帐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单位2010年度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和《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等相关资料加盖单位公章后,于6月30日前报县地税局办税大厅窗口(县行政审批中心)。由县地税部门和县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联合审核。 单位安排有残疾职工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单位在职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单位在职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单位与残疾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4)本单位在职残疾职工工资领取单原件及复印件; (5)本单位在职残疾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逾期不申报的,按未安排残疾职工对待,直接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残保金集中征收时间为8月1日~9月30日。经审核应缴纳残保金的单位在征收期内按《平阴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上的金额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缴纳。 四、处罚办法 (1)对在安置残疾人就业和使用残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逾期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残保金的单位,将按日加收 5‰的滞纳金,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残保金征收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平阴县残疾人联合会和平阴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0531—87871***6 87855027 平阴县地方税务局 平阴县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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