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公布高新区港源新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10】32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发【2012】45号)文件精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在委托专业价格机构对港源新居项目同地区市场平均租金进行测算的基础上,制定了港源新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现将租金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港源新居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征收,港源新居基准租金标准为7.27/平方米.月,可上下浮动5%,具体标准由执收单位与承租人合同约定。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执收单位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明码标价,在租金收取场所显著位置将文件依据、租金标准等情况进行公示。 三、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要认真落实相关规定,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四、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 济南高新区管委会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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