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5月起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本报讯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3〕2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近日,市政府办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茂府办函〔2013〕23号),决定从5月1日起调整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全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850元/月调整为101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8.3元/小时调整为10元/小时。
新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010元/月,比原标准提高18.8%。此外,目前我市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快速发展,已成为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推动力量,提高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元/小时,比原标准提高20.5%,有助于保障和提升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我市大幅提高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8%以上,表明市政府注重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维护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从而改善民生,为我市建设滨海新茂名提供了有力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