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有关部门印发公开信劝告来穗人员不要驾乘五类车
为加大我区“五类车”综合治理工作宣传力度,日前,区城市环境综合提升指挥部办公室印发《致在番禺区来穗人员的一封公开信》(以下简称《公开信》),通过各镇街网格员向全区140多万名来穗人员派发,劝告来穗人员不要驾乘“五类车”。
《公开信》指出,为全力压减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广州市统一部署,番禺区委、区政府将连续三年开展“五类车”(包括摩托车、电动车、三轮车、非法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改拼装报废车)综合治理工作。自2017年7月起,番禺区已全面推进“五类车”综合治理,2018年将继续不遗余力强力推进“五类车”综合治理,压减交通事故,保障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公开信》指出,“五类车”是造成交通死亡事故的“元凶”,2016年、2017年,番禺区每年涉“五类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均超过120人,占当年交通事故死亡总人数的80%左右;“五类车”没有购买保险,一旦发生事故,受害人的损害赔偿往往难以得到保障,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
《公开信》强调,目前在番禺区境内行驶的摩托车、电动车都是非法的。根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摩托车行驶的通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准上道路行驶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番禺区自2003年起就已经停止了摩托车登记上牌,原先在番禺区登记上牌的摩托车都已进入报废期。番禺辖区都是“限外区”,外地籍摩托车严禁进入番禺区行驶。此外,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也不准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公开信》指出,驾驶非法车辆,将面临一系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1000-1500元罚款,并吊销驾驶证;对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处15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15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对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处1500元罚款,扣12分,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对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处5000元罚款,扣12分,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对违反禁令标志的,处200元罚款,扣3分。
《公开信》劝告来穗人员不要驾乘“五类车”;如果住所还有非法摩托车,尽快将其处理;如果有报废摩托车,尽快到所在村(居)委申请报废,届时将有报废公司***回收;如果是有保险、年审的外地籍摩托车,借新春返乡的机会将摩托车运回老家,不要再驾驶进入番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