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拟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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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21日发表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泰州市2018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的批复》(苏人社函〔2018〕5***号)精神,我市拟调整以下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现在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长244元、224元、204元、191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现有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0元;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273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218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调整到1638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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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3 14:55:15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