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加强门诊类定点医疗保险机构医保管理
日前,市人社局转发《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的通知》,提出了十一条管理要求,对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包括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等界定了违规行为的范围,包括无进销存系统、无诊疗台账、医保基础管理资料严重缺失的;目录库比对不准确、经营场所(含仓库和暗室)存放百货用品、食品、用于生活用途的消字号等非经营范围内用品;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服务;串换营养品、生活用品、保健品、化妆品等其他非药品类商品套取医保基金;与超市、药店等其他经营场所相连(包括门窗相通);擅自缩小申报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时的实际经营面积;未经允许擅自变更经营地址,私自挪移医保专用刷卡设备;其他骗保及违反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的行为等。
文件规定,发生违规行为的将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服务协议10个工作日-6个月、按上期月应结费用的10%支付违约金、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文件同时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责任医师的违规行为提出了处理意见,扣分为10-20分的,分别予以暂停医保责任医师医保服务3-6个月,直至取消定点医师资格,中止与该医疗机构签订的定点协议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