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留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和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延长有效期的决定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文件
高政发〔2018〕15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国际慢城,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要求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南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区政府2016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依据市政府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对2018年3月31日前区政府发布的48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产权保护审查、证明事项审查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审查清理,现决定,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致的12件规范性文件(见***1)予以保留;对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明令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或者规范性文件已被新文件所替代,以及有效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6件规范性文件(见***2)予以废止;对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4件规范性文件(见***3)予以修改。根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应对2013年8月31日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经审查,决定对其中10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致,实施效果良好,仍可继续使用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延长有效期;对暂时予以封存的6件规范性文件,决定经修订后重新发布。
经清理确定保留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将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规定,实行有效期制度。不在公布保留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无效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执法的依据。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重新调研起草,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暂时予以封存的规范性文件,待修订后予以公布。
***:1、保留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废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修改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延长有效期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经修订后重新发布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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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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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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