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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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18日发表
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16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登记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告明确,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我局正会同市税务局认真贯彻落实工作部署、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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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3 01:57:13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