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10物体打击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公布
2021年6月10日13时30分左右,位于梅山二号路的南京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时材料堆场内,一名工人在抽取捆扎枕木的包装带时被倒下的枕木砸伤,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天16时左右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人民币左右。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雨花台区人民政府于事故发生当日成立了“6·10”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雨花台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总工会等组成,并邀请区纪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人员问询,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㈠事故发生的原因
⒈直接原因
魏某某作业过程中抽取失衡枕木上断开的包装带,被倒塌的枕木砸伤致死。
⒉间接原因
(1)南京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整理临时堆场的枕木堆垛,靠近浇注料的剩余枕木堆垛失衡,组织员工搬运浇注料前未认真开展危险因素风险辨识。
(2)南京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㈡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未开展危险因素风险辨识、教育培训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对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1.魏某某作业过程中抽取失衡枕木上断开的包装带,被倒塌的枕木砸伤致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2.徐某某作为作业班长,未及时安排人员整理临时堆场的枕木堆垛,组织员工整理浇注料前未认真开展危险因素风险辨识,安排门卫魏某某参与整理浇注料前未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南京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南京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整理临时堆场的枕木堆垛,靠近浇注料的剩余枕木堆垛失衡,组织员工整理浇注料前未认真开展危险因素风险辨识,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等问题,最终因魏某某在作业过程中抽取失衡枕木上断开的包装带,被倒塌的枕木砸伤致死,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应当认定南京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单位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给予南京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贰拾叁万柒仟伍佰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