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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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17日发表
填报机关:大东区安监局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事项类别 | 行政检查法律依据(依据) | 备注 |
1 | 沈阳市大东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其它依据】《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14年1月9日修正)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令第591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七条、《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号,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十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2004年12月28日颁布)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修正)第二十三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4号,2010年10月13日颁布)第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8号,2011年5月4日颁布)第三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9号,2011年5月4日颁布)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二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2号,2013年8月23日颁布)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2013年8月29日修正)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官安监总局令第44号 ,2013年8月29日修正) 第三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7号,2009年5月1日颁布)第二十二条 、《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规范》(AQ1009-2007,2008年1月1日实施)4.3、 4.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应急〔2010〕145号) | |
2 | 沈阳市大东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对用人单位(煤矿除外)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 |
3 | 沈阳市大东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类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号,2006年4月5日颁布)第二十五条。 | |
4 | 沈阳市大东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对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查 | 市场监管执法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 |
填报人: | 联系方式:88527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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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9 18:09:18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