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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档案局(馆)关于印发沈阳市大东区档案局(馆)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17日发表  

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档,进一步规范我区行政自由裁量工作,按照《档案法》《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我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我区实际,对局行政权力清单中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检查权分别进行了分解细化,并制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指导标准。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将《沈阳市大东区档案局(馆)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沈阳市大东区档案局(馆)

2017年9月15日

 




沈阳市大东区档案局(馆)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市大东区档案局(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合理行使,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档工作,服务我区营商环境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沈阳市行政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区档案局(馆)行政权力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及指导标准。 


    第二条 本规则及指导标准适用于区档案局(馆)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检查权的科室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三条 本规则及指导标准所称各项权力是指: 
    1.行政处罚权是指区档案局(馆)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强制权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区档案局(馆)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可能导致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代为保管或者征购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区档案局(馆)或者区档案局(馆)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3.行政检查权是指区档案局(馆)按照法定的监督检查职权,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各业务科室负责实施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        
    第五条  行政权力实施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辽宁省档案条例》《沈阳市档案管理条例》等。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以下规则: 
    1.重视教育。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对违法行为予以认定,但不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说明违法行为危害及后果严重将依法被处罚的情形。 
    2.全面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辩解,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依法告知被询问或被调查人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未及时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充分考虑构成违法行为的相关因素。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处罚,应当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法合理选择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措施。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情形分别参照《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4.准确把握数额或幅度标准。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处罚,符合减轻处罚情形中一项的减少幅度总额的10﹪,但合计不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处罚,符合从轻、从重处罚情形中一项的减少或增加幅度总额的10﹪,但合计减少或增加不得低于幅度内数额总额的50﹪。 
    第七条 实施行政强制适用以下规则: 
    1.教育原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对违法行为予以认定,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说明违法行为危害及后果严重将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2.慎重实施原则。强制措施是在穷尽其他执法手段且说服教育后仍无法达到预期执法效果时所采取的一种执法行为,应当谨慎行使。 
    3.其他。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类别和方式实施行政强制,不得滥用行政强制。 
    第八条 实施行政检查适用以下规则:     
    1.检查计划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规定,业务科室拟定的涉企档案行政检查计划,经局长审批后,由办公室报区法制办审核,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办公室对业务科室拟定的检查计划进行汇总,形成全局年度档案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制发。 
    2.检查文书规范统一。在检查过程中,要严格使用统一制作的档案行政检查制式文书。 
    3.检查行为规范有序。严格限制检查范围和对象,禁止任意超范围和扩大对象的行政检查行为。行政检查人员从事检查活动,按照《沈阳市档案局(馆)行政检查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业务科室应当做好档案行政执法文书的整理归档工作,形成规范的执法检查案卷。 
  第十条 办公室应当做好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反本适用规则和指导标准的执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1.因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2.因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行政行为被各级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3.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超出本文件自由裁量权范围的; 
  4.因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5.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依法行使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各类权力具体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见附表。 
    第十二条 本规则及指导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大东区档案局(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具体规定

自由裁量基准

处罚程序

实施机构和地址、监督机构和电话

 

1

行政处罚

对各类档案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法律)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1.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免于经济处罚;
 2.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立案(受理举报或从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按规定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领导审批)→      调查(组成两人以上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权利与义务;依法收集证据材料,制作调查笔录)→审理(初步调查结束后,制作《档案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提出行政处罚处理意见;对符合处罚条件的案件,报局领导审批;对不符合处罚条件的案件,退回补充调查;对重大复杂案件由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告知(制作并送达《档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给予的处罚;依法听取、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听证权利)→决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重大违法案件的,集体讨论决定;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按听证程序进行)→送达      (将《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布后,7日内送达→执行(当事人依照生效的档案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复议(按复议、应诉程序进行)→备案(案件处理结束后,报市档案局、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实施机构:沈阳市大东区档案局(馆)档案业务指导科和档案管理科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22号
 监督机构:沈阳市大东区档案局(馆)办公室
 监督电话:24318373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行政法规)

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沈阳市大东区档案局(馆)行政检查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具体规定

检查方式

检查程序

办理时限

实施机构和地址、监督机构和电话

1

行政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法律)

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通知(制发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受检单位。) → 检查(二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权利义务、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填写《档案行政检查登记表》和《档案行政检查记录》。)      → 决定(制作《档案行政检查反馈意见书》或者《档案行政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主管领导审批。)→送达(检查完成后,应将《档案行政检查反馈意见书》或者《档案行政检查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检查文书送达给受检单位。)→督促整改(受检单位如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要求限期改正,并对整改情况再次检查,现场填写《档案行政检查问题整改情况表》。)→书面报告(检查结束后,将《档案行政检查结果报告》报区法制办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合理期限

实施机构:沈阳市大东区档案局(馆)档案业务指导科和档案管理科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22号
 监督机构:沈阳市大东区档案局(馆)办公室
 监督电话:24318373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行政法规,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研究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沈阳市大东区档案局(馆)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强制事项

强制依据

具体规定

强制条件

强制程序

办理时限

实施机构和地址、监督机构和电话

 

1

行政强制

对可能导致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代为保管或者征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法律)

第十六条第一款“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逾期不改正的,采取代为保管或者收购(征购)。

立案 → 决定(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告知(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执行(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确保档案安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征购档案的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将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合理期限

实施机构:沈阳市大东区档案局(馆)档案业务指导科和档案管理科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22号
 监督机构:沈阳市大东区档案局(馆)办公室
 监督电话:24318373

 

《辽宁省档案条例》(地方性法规)

第十七条 “因保管条件等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损失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沈阳市档案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

第二十条“因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按下列规定处理:......其中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综合档案馆征购。”

 

《沈阳市综合档案馆管理办法》(地方规章,市政府令第78号)

第九条“因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综合档案馆可以实行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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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9 18:15:02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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