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
沈大市监 站告 字〔2019〕15号
沈阳年傲商贸有限公司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沈阳年傲商贸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行为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沈阳年傲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睿祎,该公司是由张睿祎、齐新月为股东,共同出资100万人民币,分别占股份60%和40%。该公司登记住所是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59号311,于2017年6月23日申请设立登记。该公司的《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的申请登记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为郭美惠,联系电话为134****5711;法定代表人张睿祎联系电话为134****5711;财务负责人焦宇琪联系电话为156****3376,其中法定代表人张睿祎所留电话为空号状态,财务负责人焦宇琪所留电话为无人接听状态,委托代理人郭美惠所留电话号码为空号状态。调查人员对拨打电话取证过程进行了录音与文字记录。
2018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对沈阳年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由西向东,真实存在地址依次为东北大马路157号311、东北大马路159号411。该住所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59号311无此地址,后和社区工作人员核实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59号311无此地址情况属实并由社区开具情况说明,说明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59号311该地址不存在。
2019年5月9日,执法人员对举报人张睿祎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说明因其身份证丢失,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在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59号311的地址,设立登记了沈阳年傲商贸有限公司。举报人张睿祎表示沈阳年傲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的所有张睿祎的签名均非他本人签署,他没有租赁过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59号311的房屋,其既未出资,也不认识共同出资人齐新月,不认识财务负责人焦宇琪,更不认识郭美慧,也未委托授权郭美慧或他人代理设立登记沈阳年傲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设立登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的规定,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设立登记公司,并且公司相关人员均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经营安全,损害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且登记状态的虚假内容无法得到改正,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属情节严重。同时依据《沈阳市工商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沈工商发[2015]90号):“第二章行政许可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四)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之规定,拟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撤销沈阳年傲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地址: 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190号甲 邮编: 110042
联系人:刘日明、刘超 联系电话: 88902015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