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 沈大市监海告字〔 2019 〕1号 沈阳英淼宇商贸有限公司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沈阳英淼宇商贸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经调查,沈阳英淼宇商贸有限公司登记住所为沈阳市大东区东站街68号(3-15-2)。举报人关平证实因其身份证丢失,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在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东站街68号(3-15-2)的地址,设立登记了沈阳英淼宇商贸有限公司。关平本人表示《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的所有关平签名均非他本人签署。其即未出资,也不认识共同出资人黄涛,更不认识刘方圆,也未委托授权刘方圆或他人代理设立登记沈阳英淼宇商贸有限公司。我所执法人员前往沈阳市大东区东站街68号(3-15-2)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沈阳市大东区东站街68号(3-15-2)的房主刘善谦称此地址一直用于正常居住,没有办理过任何公司,从未从事过任何经营活动,且房屋产权证从未丢失过。 我局委托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沈阳英淼宇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三处“关平”的签名笔迹进行了司法鉴定,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鉴定过程与分析说明:沈阳英淼宇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关平”三字均为黑色墨水签字笔书写,运笔自然,笔迹正常。分别与关平笔迹样本进行比较检验,在字的风貌、书写水平、运笔、连笔、转折笔、笔画搭配及起收笔等特征上均存在差异,其差异点量多质高,是本质性差异,分别反映出不同人的书写习惯。司法鉴定意见为沈阳英淼宇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三处“
关平”签字均不是关平本人书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采用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信息、伪造签名、伪造股东身份、伪造地址、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设立登记公司,并且公司相关人员均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经营安全,损害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且登记状态的虚假内容无法得到改正,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属情节严重。依据《沈阳市工商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沈工商发[2015]90号):“第二章行政许可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四)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之规定。拟撤销沈阳英淼宇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地址: 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93号 邮编: 110042 联系人: 李凯、陶伟 联系电话: 28313861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3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