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民福五金厂710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7月10日8时左右,在沈阳市大东区沈阳民福五金厂加工车间内,发生一起作业人员维修冲压机齿轮时受伤事故。
事故发生后,大东区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区安监局、区纪委监委、公安大东分局、前进街道办事处、区总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查清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提出了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单位名称:沈阳民福五金厂 成立日期:1987年01月21日
法 人:李宝财 注册资金:159万公司类型:股份合作制
注册地址:沈阳市大东区榆林大街5号
登记机关: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编号:9121***********66Q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在实地勘察调查取证和询问有关人员的基础上,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如下:2018年7月10日8时许曹栋永在维修800千牛开式可倾压力机时,被该压力机上的大齿轮当场砸伤,该厂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其送往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后转送沈阳军区总医院继续治疗。2018年7月20日凌晨,曹栋永医治无效于沈阳军区总医院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姓名:曹栋永 性别:男 年龄:39
身份证号:360402*********334
户口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姑塘镇蔡岭村十四组
伤害程度:死亡 致害方式:物体打击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曹栋永维修800千牛开式可倾压力机齿轮时,在其他工人驾驶起重叉车未到位的情况下,违章拆除齿轮锁紧螺丝导致该压力机大齿轮脱落,曹栋永被齿轮砸倒。曹栋永的违规作业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沈阳民福五金厂主要负责人王猛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履行安全管理人员应尽的职责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沈阳民福五金厂“7.10”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1、作业人员曹栋永,作业时忽视安全,明知道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仍冒险违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于本人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王猛,系沈阳民福五金厂厂长,男,身份证号:210112*********031。经调查,王猛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管理沈阳民福五金厂。但是没有履行其应尽的安全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建议区安监局对王猛进行行政处罚。
六、政府有关部门工作情况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沈阳民福五金厂隶属于前进街道管辖,前进街道安监中队履行了安全管理责任,已经督促该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后区安监局已经责令沈阳民福五金厂停止使用800千牛开式可倾压力机。王猛作为沈阳民福五金厂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一次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整顿和大检查、大整改工作,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提高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及时发现并治理事故隐患,制止不当的操作行为。建议区安监局、前进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对整改工作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