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银梓翔食品商行经销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行为案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大市监食药监品处 字〔 2018 〕3号
字号名称:沈阳市大东区银梓翔食品商行;经营者姓名:银梓翔;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龙之梦雅仕茶城负一层S208号;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执照号:210***********0;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21****0024626;有效期限:自2017年04月10日 至2022年04月11日。
2017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举报线索发现位于辽宁省沈阳龙之梦雅仕茶城负一层S208号沈阳市大东区银梓翔食品商行的售货架上发现生产日期为2017年5月26日(当天为2017年5月25日)的康麦香卡斯提拉蛋糕。随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在售货架上发现生产日期为2017年5月26日的康麦香卡斯提拉蛋糕6个,现场提取作为证据。
2017年5月25日,经主管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商行涉嫌经销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17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对沈阳市大东区银梓翔食品商行受委托人李文,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调查核实,沈阳市大东区银梓翔食品商行于2017年5月25日从沈阳市和平区康麦香食品厂购进卡斯提拉蛋糕10个,每个卡斯提拉蛋糕进价2元,上架后即开始销售,销售单价为2.5元。至查获时止共售出2个卡斯提拉蛋糕,另有2个卡斯提拉蛋糕员工自己吃了,货架上还有6个生产日期为2017年5月26日的卡斯提拉蛋糕被提取作为证据。涉案货值金额25元,违法所得1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记录在案:
(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沈阳市大东区银梓翔食品商行经销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行为的事实。
(二)《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沈阳市大东区银梓翔食品商行经销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行为的事实。
(三)照片二张,证明沈阳市大东区银梓翔食品商行经销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行为的事实。
(四)沈阳市大东区银梓翔食品商行《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商行具有合法的食品经营资质的事实。
(五)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受委托人代表沈阳市大东区银梓翔食品商行接受本案调查的事实。
(六)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沈阳市大东区银梓翔食品商行经销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行为的事实。
(七)沈阳市和平区康麦香食品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及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卡斯提拉蛋糕为沈阳市和平区康麦香食品厂销售给沈阳市大东区银梓翔食品商行的事实。
(八)涉案产品标识一套,证明沈阳市大东区银梓翔食品商行销售的卡斯提拉蛋糕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行为的事实。
(九)进货单据复印件一张,证明购入涉案商品数量和进价的事实。
(十)销货单据一张,证明沈阳市大东区银梓翔食品商行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卡斯提拉蛋糕售价为2.5元的事实。
2018年2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沈大市监品告字〔2018〕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本局认为:该商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之规定,已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金额较小,货值金额共25元,违法所得1元,社会危害轻微,依照《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除法定裁量情形外,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罚款数额:(一)减轻处罚: 10%A~A或5%B~10%B(仅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或金额);”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较少指公民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不超过50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不超过500元。”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康麦香卡斯提拉蛋糕6个;
2、没收违法所得1元;
3、罚款人民币10000元。
罚没款合计:10001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我局的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账户名称:沈阳市大东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301****28638,开户行:中国银行沈阳大东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次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通过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