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起辽宁加强巡查流转区域林地
五月起 辽宁加强巡查流转区域林地 |
|
稿源: 沈阳日报 2017-04-26 07:15 |
4月25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森林资源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及作为出资、合作条件等方式进行。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的类型包括集体商品林、公益林的林地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农户商品林、公益林的林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 流转对象只包括权属归农村集体和农户的森林、林木、林地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植物。为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流转对象不包括国有森林资源。森林资源流转的期限为集体森林资源最长不得超过70年;家庭承包经营的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流转办法》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转让后流入方的经营动态进行***了解,督促护林员加强对流转频次较高区域林地用途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邸雪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