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设立鞍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鞍知发〔2016〕5号
各县(市)区科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开发区经发局:
根据辽宁省知识产权局、辽宁省财政厅和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联合文件通知[辽知发(2016)18号],经市政府同意,我市拟定了《关于设立鞍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办法》,现将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鞍山市知识产权局 鞍山市财政局 鞍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6年10月20日
关于设立鞍山市知识产权
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杠杆放大和风险保障作用,建立鞍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引导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进一步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依据辽宁省知识产权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关于设立辽宁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知发(2016)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性质、定位及作用
第一条 风险补偿基金是由中央财政和鞍山(试点)市级财政共同设立,与银行、保险、融资担保等各类金融机构合作,为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服务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中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风险分担和补偿的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
第二条 风险补偿基金遵循知识产权运营的客观规律和特征,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和合理容错”的原则。
第三条 风险补偿基金为我市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提供补偿,拓宽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支持产业关键领域知识产权运营,支撑我市企业走出去和产业迈向中高端,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 风险补偿基金规模、资金来源和运作模式
第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总规模暂定为1800万元。其中:财政部为我市资助出资600万元,在鞍山市开展建立风险补偿基金试点,试点市按2:1比例共出资1200万元(从科技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思路,以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为目标,与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协商,以四种模式运作。
1.风险补偿基金+保险+银行模式。由风险补偿基金与保险公司、合作银行协商承担实际贷款损失的比例;银行与保险公司对未收回贷款本息进行追偿,追回的资金按风险分担比例分配。风险补偿基金同时可用于补贴购买信贷履约保证保险和专利执行险,但不能超过贷款额的2%。
2.风险补偿基金+担保+银行模式。由风险补偿基金与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协商确定承担贷款本金损失的比例;银行与融资担保公司对未收回贷款本息进行追偿,追回的资金按风险分担比例分配。风险补偿基金同时可用于补贴担保费用,但不能超过担保费的50%。
3.风险补偿基金+银行模式(a)
风险补偿基金与银行机构协商确定承担实际贷款损失比例;银行按相关流程对未收回贷款本息进行追偿,追回的资金按风险分担比例分配。
4.风险补偿基金+银行模式(b)
风险补偿基金只对不良率高出合作银行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3个百分点以内的部分补偿。与合作银行按年度结算。
第三章 风险补偿基金适用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风险补偿基金主要用于我市辖区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业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项目。对纳入重点支持领域的专利质押提供风险分担和风险补偿。
第七条 鞍山市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利用专利质押的贷款项目,中小企业单笔贷款不超过600万,微型企业单笔不超过200万。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贷款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风险补偿基金只对专利质押的金额提供风险补偿,对于组合质押则要明确专利的质押贷款额度。
第四章 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是市级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的管理主体,负责组织风险补偿基金的设立和指导工作。
第十条 按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市场规律,规范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标准和程序,明确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建立债权追偿、质物处置、损失共担等合作机制,提高风险控制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今后逐年按资金使用效率、放大功能和知识产权运营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出资规模和比例,实现引导资金的激励作用。
第十一条 国家资助风险补偿引导资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拨付,合并鞍山市配套资金形成资金池。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基金严格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资金到位后直接将其汇入合作银行风险补偿基金账户,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不得截留、挪用。风险补偿基金不得从事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借,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抵押和担保业务,房地产投资,赞助和捐赠以及投资管理部门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贷款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合作银行独立审贷。贷款逾期无法偿还,由风险补偿基金管理部门和合作银行共同组织认定后,按协议约定履行代偿及债务追偿责任。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重点行业或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认定。包括但不限于:传统钢铁冶金及深加工、装备制造业、矿产品深加工、精细化工企业,激光科技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高科技园区、众创空间在孵企业以及知识产权持有人创业发起的企业等。支持范围按照名单制管理,每年动态调整一次。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需补偿的项目进行评审和决策,决策通过后按照程序办理风险补偿手续。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基金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风险补偿基金选择商业银行进行托管,银行依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补偿行为实施动态监管。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接受补偿的企业和单位,参考其信用记录,予以补偿。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至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鞍山市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