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含人事信息)东港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市政府各部门:
近期,我市燃放“孔明灯”现象较为突出。“孔明灯”(又称“天灯”、“文灯”、“心愿灯”)是用纸或其他易燃材料糊制而成,通过点燃固体或液体燃料放飞,滞空时间长,不能控制,极易引发火灾,对飞行航空器、油汽生产储存区、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以及各类建筑物的安全构成威胁。为保障公共利益和辖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方面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在本市辖区内销售“孔明灯”。
二、严禁任何人在本市辖区内燃放“孔明灯”,因燃放“孔明灯”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对销售“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体经营户一经发现要坚决依法查处。
四、综合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大流动摊贩的管理力度,对占用城市道路销售“孔明灯”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五、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燃放“孔明灯”行为的管理,对不听劝阻、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止销售、燃放工作,确保本市辖区内不发生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的安全事故。
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采取有效措施禁止违规燃放孔明灯,按照属地管理、教育为主的原则,广泛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工作,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违规燃放孔明灯的严重危害性,加强本地区巡逻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八、广大群众应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支持配合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对于发现销售或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安监、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123596
市公安局 110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2315
市综合执法局 7138017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东港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