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有奖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充分发挥举报奖励的带动和示范作用,3月3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丹东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市民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可进行举报,查实可获取一定的奖励。试行办法有效期为1年。
举报奖励办法适用于丹东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线索的举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市民举报以下三类违法行为,将给予奖励:重大及以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等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和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实施修复,进行后期管理的;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以及个人送达到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方式进行举报,个人送达时要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违法事实以及反映环境违法情况的图片、影像等证据。同时,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会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举报奖励所需经费,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地市级财政部门在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预算中统筹保障,专款专用、接受监督。有关机构及工作人员,将对有奖举报案件材料的收发、传阅、复制、保管、销毁等进行严格保密。
各地举报电话为:
丹东市环保举报热线 12369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东港分局
0415-7187442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凤城分局
0415-8122835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宽甸分局
0415-5130515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振兴分局
0415-3131633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元宝分局
0415-2815353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振安分局
0415-2890355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合作区分局
0415-2661855
丹东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0415-2596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