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除王家镇河洪村大坝南侧河道内八处违法建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公告
经查,位于辽阳市太子河区王家镇河洪村大坝南侧河道内的八处建筑物,妨碍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多次现场调查及走访,未能确定上述违法建筑物的建设当事人。为进一步明确建设主体,我局于2019年4月22日在辽阳日报发出确定违法建筑当事人的公告,公告期限届满仍未能确定违法建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和我省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有关要求,我局决定,限上述违法建筑物当事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王家镇河洪村大坝南侧河道内的八处违法建筑物,并于2019年5月22日在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政府网上发出限期拆除的公告,公告期限届满上述违法建筑物当事人仍未能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2019年8月13日,我局在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政府网上发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的公告,公告期限届满上述违法建筑物当事人仍未能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
因上述违法建筑物当事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限上述违法建筑物当事人于2020年2月6日前自行履行法定义务,如在此期限内仍不自行履行,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特此公告。
辽阳市太子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0月14日
联系地址:辽阳市太子河区振兴路126号
联系电话:0419-226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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