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清除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85条中小河流河道范围内妨碍行洪障碍物予以清除。现将限期清除有关障碍物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清除内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种植的高杆作物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的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砂堆、泥土、垃圾等。
二、清除要求及措施
1. 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内清除。自行清除工作须在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逾期不予清除的,县水利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沿岸群众应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清除工作。
3.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本通告或违反本通告规定,妨碍清除工作或阻挠执法的单位或个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从严处理。
三、实施主体:义县人民政府
四、实施部门:义县水利局
五、实施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义县人民政府
二○二三年三月一日